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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孩晨跑遇害,凶手已被执行死刑!作案过程首次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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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5:32: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湖北竹山21岁晨跑女孩遇害”案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凶手张某进行死刑复核,裁定核准了此前法院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裁定。女孩家属向记者证实,张某已被执行死刑。% k5 A$ N5 Z* S8 M. \+ I" W# A
最高法复核认定,2021年11月1日7时许,张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来到湖北省竹山县某公园欲实施抢劫。张某沿步道登山时见到被害人朱某(女,殁年21岁)独自爬山,便尾随至公园山顶平台处,趁朱某坐在石凳上戴耳机听歌之时,劫取苹果手机一部。( j' B* w/ u- [3 L

. Y& I. j, w( `3 E# @2 V% H2 I死刑复核书显示,张某持刀挟持朱某到平台下灌木丛中,因朱某反抗并呼救,张某为灭口持刀朝朱某连续捅刺,致朱某死亡。张某逃离现场后,将劫得的手机变卖。次日16时许,张某返回现场,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并将遗留在现场的尖刀等物装进塑料袋,下山丢弃于河道内。# K: |; g" y+ j

3 W6 a: S3 G8 S4 b, V+ B9 Q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侮辱被害人尸体,其行为还构成侮辱尸体罪,应依法并罚。张某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又侮辱尸体,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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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刑终22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裁定。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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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B1 t% V, w2021年11月1日清晨,21岁女子朱某到湖北竹山县南山公园晨跑后失联。 朱某的母亲向记者表示,女儿大专毕业后,于2020年起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女儿报名参加老家竹山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于2021年10月18日回到老家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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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一向有晨跑的习惯,经常不到6点就出去跑步。她习惯沿城区的堵河河道跑一圈,再去南山公园,然后8点左右回家。”2021年11月1日7时40分许,外出晨跑的朱某与父亲通过一次电话,家人迟迟不见她回家,他们查询监控看见,朱某最后的踪迹出现在竹山县南山公园一条人迹稀少的山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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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视频显示,当天早上6时47分,朱某出现在南山公园山脚下,而此时,她身边并没有其他人出现。记者了解到,从朱某上山的一侧沿着南山公园回家,大约需要1小时的路程。山上树木繁茂且人员稀少,并没有安装公共视频。按照推算,朱某出现在另一侧山脚应在早上8点左右,可朱某的家人查阅了几个小时的视频也并没有发现孩子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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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当地民警也动用了多种警力多方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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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N! i, s* \( [! v9 K2021年11月5日上午,朱某的遗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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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竹山县公安局通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1岁,竹山县人)。 1 \6 o& _! _7 b/ V& W)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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