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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女子全裸吹头时,遭一陌生男子闯入,事后要求洗浴中心赔偿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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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7 12:11: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大连一女子去洗浴中心洗浴,
没想在女更衣室全裸吹头时,
一陌生男子闯入,
女子被吓一跳,
事后女子因此事受到不小的打击,
便上诉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2万....
辽宁大连,一女子洗浴完后,在女更衣室,全身赤裸着吹头发,万万没想到,突然闯入一名陌生男子。女子认为洗浴中心存在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费用。
李婉(化名)今年27岁。她是一名传统的女性,平日里的生活圈子比较干净,也从来不会和乱七八糟的人交往。 因为工作比较劳累的缘故,李婉在闲暇之余,都会选择去洗浴中心洗个热水澡,借此放松放松。
然后,正是这个习惯,让李婉遇到了一件痛心疾首的事,甚至一度因此入院治疗。
事发当天,李婉正值休息日,便来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很热情,立刻招呼李婉开了柜,并为李婉发放了手牌。
洗完热水澡后,李婉光着身子,来到女更衣室吹头发。可就在吹头发的过程中,突然听到背后有响动声。机警的李婉立刻扭过头,结果就看到了一位陌生男子站在自己身后。李婉吓得大叫一声,随后便立刻拿出浴巾裹在了身上。 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到李婉的尖叫后,立刻进来将男子带离了出去。
冷静下来的李婉不理解,女更衣室怎么会有陌生男子进入,便立刻报警求助。
经过民警的调查了解,男子系醉酒状态,根本分不清楚男更衣室、女更衣室,所以才无故闯入。
另一边,回家后的李婉忍受不了自己被一个陌生男子看光,便出出现了失眠、抑郁等症状,甚至一度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气愤无比的李婉认为这一切都与洗浴中心脱离不了干系,遂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了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损失的同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洗浴中心存在责任,但2万元的赔偿费用过高,遂判决洗浴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
洗浴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尚在二审审理阶段。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洗浴中心因为管理不当,导致问题的发生,所以洗浴让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问题;也有网友疑问,纵使男子无意闯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是应当的,女子为什么没有一起起诉男子呢?
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男子存在偷窥行为的话,男子至少要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违法行为讲究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因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故没有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女子在洗澡时,身体的私密部位被陌生男子看到,其本质是隐私权受到了侵权。这种情况下,陌生男子是毫无疑问的侵权主题,女子当然可以找陌生男子主张侵权责任。
但与此同时,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也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告诉我们,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女子可以直接找洗浴中心索赔。如果洗浴中心认为男子存在责任,那可以在事后向男子索赔,但不能以此拒绝对女子赔偿。
然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个案件里,如果女子确实因为此事入院治疗,那让洗浴中心承担医疗费没有任何问题。至于精神损失费方面,女子因为此事,彻夜难眠,甚至因此抑郁,显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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