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游客来到导游指定的餐馆用餐,因为时间还早,她有点吃不下,大家也都没怎么吃,于是,她便找了个袋子想把吃剩下的虾打包带走,不料却遭到店员的强烈阻挠,双方因此而起了冲突。女游客:凭什么不让打包?难道你们想回收?
女子跟团来到大连游玩,因为当天下午的行程比较紧张,上午十点半的时候,导游就带着大家来到了指定的餐馆吃午饭。
5 ^6 p; Z' Y: s; f& u1 q1 G: u大家初次来大连,心情都非常愉快,
7 Y7 ?6 V; G; m9 R4 W$ V跟团游吃的是团餐,一桌八个人,饭菜都是固定的,由于时间还早,可能大家都不太饿,所以饭菜都没怎么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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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平时非常节俭,看到吃剩下这么多饭菜觉得有点浪费了,特别是那盆虾,基本没动,于是,女子就找了个袋子想把虾打包带走。
& [9 b/ j% X) y) e+ e* G3 ]女子的这一举动正好被一名男店员看到了,只见他快速来到女子面前,很不客气地跟女子说:导游没跟你们说吗?这团餐是不允许打包的!
8 n) t7 U! `7 _* n女子一听不乐意了,这又不是自助餐,饭菜都是固定的,又没有另外添加,自己是花了钱的,吃不完打包带走怎么啦?难不成你们还想回收?
+ G6 i2 s& P, O( L' m( x女子的话激怒了店员,他见女子没有停下的意思,就扯着嗓门大喊道,赶快叫导游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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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就开始相互拉扯起来,女子不小心手一松,装在袋子里的虾就撒了出来,正好撒在了那盆米饭上。
: c9 d$ ~0 a& B# ?/ q" i6 t1 X$ V店员见状立马端起那盆米饭,指着女子吼道:你自己看看这是啥?浪不浪费?
真可笑!谁浪费了?我就是怕浪费才想打包带走的!为什么不能打包?
' \# z& }' ~9 {0 C) K! i" ~这是团餐,就是不允许打包的,你凭什么打包?不要打包就是不要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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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歇斯底里地大吼着,旁边有店员还在那帮腔,看看这米饭,搞成这样,真是太浪费了。 + L, P# M9 e$ |# t) I5 _
女子气不过,就举报了这家餐馆,对方回应称,店员的行为不太合理,会把此事反映给相关部门。
% x9 W2 x) @! Z& f/ K" |店家回应称,店里有规定,团餐不经导游允许,是不让打包的,因为担心食物变质,游客吃坏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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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女游客打包的是鲜磷虾,更加不易保存,店员在与女游客沟通时产生了误会,因此双方发生了冲突,为此,自己也向客人道了歉。
. @( L+ E0 r. o对于这件事,网友们各有各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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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让打包?在哪个餐馆吃饭不让打包?顾客花钱了东西就是自己的,人家拿走自己的东西有什么错! / }4 b: b: g+ _) q# p
别人都已经支付了餐费,想怎么着就怎么着,为什么不能打包,难道你准备留着给下一位客人吃? / \9 x- E+ f! u- w
找导游?你们是合作伙伴吧? 7 Q/ l @6 z$ C- [- M: m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 Q) E6 J# e) W* }1 u
一、女子吃的是团餐,吃不完是否可以打包带走?
" I. R4 K6 `3 T7 W8 m/ V8 J游客吃的是团餐,都是提前支付了餐费的,游客和店家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 z: t% p. X+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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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事件,游客已支付了餐费,食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游客,因此,女子想把没有吃完的虾带走是有法律依据的,店员无权干涉。
* I# y* t: L5 L' a( U至于店家说的担心食物变质,店员可以提醒一下女子,完全没有必要大吼大叫的不让女子把吃剩下的虾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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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网友说店员不让打包是想给下一位客人吃,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店员的做法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8 ^& c0 G3 C4 W9 M
因此,如果店家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店员把游客没有吃完的菜,重新加工后再卖给下一位游客,其行为就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一位游客可以要求店家退一赔十。 k/ f) O4 @/ F7 e: |
另外,店家还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 o! J8 \9 K* {8 X( j" J3 l' q9 Z
最后,店家给女子手写了道歉信,表示本店管理欠妥,店员服务不到位,与顾客发生言语冲突,并向女子表示道歉。
, p- U9 F+ G: `6 p1 [诚信经营才是王道,但愿店家并没有把游客吃剩下的菜卖给下一位游客,不允许打包也只是单纯担心游客吃坏肚子而已。
0 x. r% F8 [! s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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