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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因我一亲戚要购房,我母亲便陪同亲戚前往阳光临江邸售楼部看房,在看房过程中,销售表示我母亲也可以按揭贷款买房,贷款到75岁,每月还款2600余元,并且表示如贷款办不下来,已付款项可退。于是,我母亲与售房部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且借款付了一万元定金,我父亲在场,但他并未参与表态要购买房子。我当晚下班到家才得知我母亲订了一套房子,根据我的判断以及多方咨询了解,我母亲已超过贷款年龄,按照正规程序是不可能办得下来这笔贷款的,并且以她一个月2500余元的退休金如何支付每月2600余元的房贷。当即质疑售楼部在销售时存在欺诈和诱导行为,且购房合同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多少会存在一些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以及一些细节方面未明确责任之处。于是要求父母在签订合同时,将销售承诺的“若办不下来贷款,定金首付可退”等内容写入合同。7月20日上午,我父母前往售楼部签订合同,在和对方核对合同的过程中,因父母上了年纪,与销售沟通起来是很吃亏的,具体沟通过程因我不在现场无从得知,但从父母说法能看出来沟通很不顺利,正式合同签订未达成一致,父母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还定金一万元,被对方拒绝。中午,我即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现暂不知进展。在此事件中,我认为:第一,销售在售房时,对我母亲再三承诺能够贷款,但实际上以我母亲的实际情况,要办理房贷他们必然会利用一些非常规手段,伪造资料,那么就涉及到了欺诈,他们为了业绩不顾老年人的养老钱,对我母亲产生了诱导作用,致使在缺乏判断的情况下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理应无效,应当退还定金。第二,销售方不更改合同内容,势必对消费者造成极大不利,每个消费者都有自身特殊情况,不是每一个人都适用格式合同,既然我们不认可对方的购房合同条款,合同不能达成一致,也应当解除认购协议,退还定金。希望各有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不允许更改几乎成为了房地产行业常态,然而他们凭什么凌驾于消费者之上?销售方计划利用不合规手段帮助贷款,将老年人陷入房贷债务之中,就应该放纵吗?一万元对于他们不算什么,但对于老年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更何况还是借款支付,恳求得到妥善解决。: i8 `4 T @! m& {& ~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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