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我替亡父还债,银行得证明我爸是我爸!” 父亲欠下银行贷款后离世,银行要求“父债女偿”将女子告上法庭,结果被女子要求提供证明。
案件回顾 陈先生一生劳苦,自己做点小生意还能维持家用,可没想到人到中年竟然破产了。还因此欠了一屁股的债。 为了不给家庭带来负担,陈先生自己默默的承担起这一切。为了能还清欠款,陈先生只能拆了东墙补西墙,勉强度日。 在这样的经济、精神双重压力下,陈先生的身体情况也受到了影响,加上长期的东奔西跑,让他最终落下了一身的疾病。 终于有一天,陈先生没能撑住,不幸因病离世。 也就在这时候,整理遗物的妻女发现陈先生这么多年来打下的欠条,才知道陈先生为了他们默默扛下了这么多。 看着钱款两人也无能为力,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足以还清欠款,但又不能让那些帮助过陈先生的人凉了心。 于是母女二人开始变卖家产,替陈先生偿还他还没有还上的债。直到最后已经没有什么可卖了。 这天,陈先生的女儿意外接到银行的电话,这才得知陈先生还欠银行5.8万元。 对于这笔欠款母女二人一是不知情的,二是现在没有一点经济能力偿还,于是便一直没能支付。 后来银行多次催缴债务未果,便将母女二人告上法庭。 法庭上,银行要求母女二人支付债务5.8万元,可陈先生的女儿当庭说出“你想让我还贷款也可以,但是你要先证明我爸是我爸才行。” 银行听了直跺脚,欠钱不还还有理了?虽然陈先生女儿的做法看上去有些不妥,但也属于在合理范围内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银行的上诉请求是陈先生的女儿继承了遗产,因此要承担陈先生生前欠下的债务。 但是依照上述法规,银行要陈先生的女儿承担债务,那么就必须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和他的女儿有父女关系。 因为陈先生去世后已经被火化,无法拿出实际证据来证明父女关系。因此银行的诉求并不能被支持。 即便是最后证明了二人存在父女关系,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陈先生本就没有留下多少遗产,而陈先生的女儿和妻子已经变卖家产来偿还债务。 那么他们所偿还的价值已经超过了遗产实际价值,因此陈先生的女儿和妻子可以选择不偿还也在合法范围之内。 但银行对此的看法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陈先生没有设立遗嘱,在此情况下按法定顺序继承,在继承顺序的第一位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因此陈先生的女儿和配偶应当偿还陈先生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认为陈先生所欠下的债务用于家庭支出,属于共同财产,依照上述法规母女二人应当偿还所欠债务。 但是本案中,如果不是银行打电话催债,陈先生的妻子和其女儿根本就不知道5.8万元欠款的事,而且陈先生的贷款、欠款都是用来还债,因此家人也从来没有用过这5.8万元。 依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而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本案的情况,这5.8万既然不算共同债务,那妻子自然也没有偿还的义务。最后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母女二人不用偿还银行的5.8万元债务。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旧驳回银行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是公正的,并不会偏向任何一方,案件中陈先生的女儿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值得大家学习的。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1 y$ Q4 G6 t) j& H,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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