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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年9月,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后文简称禽羽)租赁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后文简称江南)里一个约1000平的牛棚,10月在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改建为独立的鹅屠宰加工厂,11月初建成投产。关于这两个厂跟当地相关部门的操作,简直令人瞠目结舌,可以从下列数条举报来看看,在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面对举报人一一列出的法律法规条款,当地部门是如何目无法纪为违法企业开脱,这跟背后老板的特殊身份和利益传输有多大关系目前不得而知,毕竟连纪检监察机关都不惜枉法推脱不受理——江南有证禽羽就可以无证;禽羽租牛棚改厂房不用环境评价审批就能建;禽羽建完厂房不用验收由江南作假顶替验收就行;禽羽建完厂立马就能开始投产排污也不用等江南验收(后来江南顶替禽羽上报的15w家禽生产线还不及禽羽之前实际非法投产一半的量,广汉市农业局跟这假数据密切相关,但举报后广汉市纪委监察委竟答复这不归他们管);禽羽的排污,江南隐瞒不报;例行检查禽羽会提前收到通知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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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 |8 i: n& Q" }. n. Y5 ?% d两厂位置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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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0 u' e: ]; }# ]1 I向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举报禽羽改建未纳入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境评价审批开工
6 N0 I; f- c3 N1 A举报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后文简称禽羽公司)改建厂房时未将相应的废气废水处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施工合同,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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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禽羽公司未经合法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报批和报批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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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给的答复:1、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已办理了环评,取得了排污许可证,通过了环保验收。该合作社环评中3号车间为待宰车间,实际变更为待宰车间和家禽屠宰线。该变更经过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认可文件,经过专家论证后,在排污许可证和环保验收中均予以确认。 2、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租用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3号生产车间从事生产家禽屠宰活动,该车间的家禽屠宰线已包含在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中。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依托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生产,无须再重新办理环保手续。
" S9 _7 O' D& o2 z m向德阳市纪委监察委检举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包庇枉法行为
0 T q( U1 d, p9 K5 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本人反映:广汉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纵容当地企业环保程序手续违规作假、包庇被举报人,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违规情形,请您处依法处罚相关负责人的不作为乱作为,责令重新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另根据广汉环保局的答复内容,希望您部门介入查处答复内容中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实、“专家”论证江南肉牛屠宰合作社的过程中纳入广汉禽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厂房改建项目和生产线设备的作假行为,恳请及时处理并予以实名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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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转送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而是直接“踢皮球”答复如下: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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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S1 ]1 K7 |2 t; r( 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德阳市纪委监委应依法受理举报或及时予以转送。
+ n$ U: N" R0 B: ~/ o R. [向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举报禽羽未验收先投产3 ]0 W3 b# J, F8 a& b7 d' ~: p
本人举报位于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瓦店西路10号的 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厂房未经合法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一款违法情形,由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还是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对此事担责应由您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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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o; c$ t0 f3 a* j广汉环境局甚至在电话回复中将排污公司的非法投产行为认为是验收前的必要的试用。可笑!这时间久到江南屠宰厂的验收报告都不敢那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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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举报江南屠宰厂数项作假违法
6 p. ^5 v% v/ f% Y; D9 e# Y* r江南合作社2021年7月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基础资料不实,纳入已经出租给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并经禽羽改建的厂房,以及纳入属于禽羽固定资产的设备生产线。2021年8月16日江南的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声称的产能变更即所谓15w家禽生产线,尚不及早前投入生产的禽羽公司半年内的实际产能。江南验收报告显示:江南2017年12月开建,2021年4月竣工,调试监测时间2021年7月18日至19日,江南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截至2021年底排污报告均虚假填报信息为0,2022年4月8日开始发布2022第1季报告未申报屠宰厂主要污染物总氮、cod,依法应当安装的联网自动监测装置不曾运行上传数据,两厂长期隐匿排污。另江南合作社营业执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不包含禽类屠宰和零售,江南合作社以上行为涉嫌验收造假,为禽羽公司隐瞒排污规避监管,扰乱监管秩序。环保验收弄虚作假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23条第一款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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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_! i( T8 H$ k- [" l" S0 d5 A! t自动监测联网没有数据未按规定监测,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违法情形。+ l* d& Z& 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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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构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4条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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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公示信息显示江南2018年11月25日-2019年5月25日整改安装自动监测仪,因此以上出现的排污报告的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未联网等异常应当还构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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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生态环境局答复如下,终究还是压了下来再无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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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环保举报平台的办理状态反馈广汉环境局屡次都是这样虚假操作,不顾实际情况。8 V5 Q; v' M+ z/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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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汉市纪检监察举报广汉市生态环境局及广汉市向阳镇畜牧兽医站。9 x0 J' M* o7 G
本人举报:⑴广汉生态环境局无视法律法规,纵容包庇当地企业违法投产排污,管理混乱(依据见附件);⑵该环境局屡次在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虚报办理进度应付监管,截至当前时间2023-2-20,编号221230510681030254举报尚在立案调查中,却显示办结,办理状态“环保局根据违法事实审议并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等不实,2022年11月3日曾就另一虚假进度投诉(查询码1G67E3DI1H0D7F6S98LB);⑶在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广汉市向阳镇畜牧兽医站核实该专业合作社家禽年屠宰数未超过15万羽,存在渎职造假,2021年8月16日江南的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声称的产能变更即所谓15w家禽生产线,尚不及2020年11月已经开始投入生产的禽羽公司半年内的实际产能。请您部门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22条等规定依法对广汉市环境保护局的环保举报受理进行检查督办,严肃处罚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责令重新查处违法企业,最后请及时处理并予以实名举报人反馈。且看广汉纪委如何打马虎眼答复:请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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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8 R$ i2 V7 d4 L% a8 t& J本人举报广汉市纪委监委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不作为。" s6 t' e1 x E
本人于2023年2月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向广汉市纪委监委提交举报材料和证据,举报:⑴广汉生态环境局无视法律法规,纵容包庇当地企业违法投产排污,管理混乱;⑵该环境局屡次在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虚报办理进度应付监管,⑶在广汉向阳江南肉牛专业合作社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广汉市向阳镇畜牧兽医站核实该专业合作社家禽年屠宰数未超过15万羽,存在渎职造假(12388网站查询码B6HG88H87CB9F030O7O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但广汉市纪委监委未依法受理,请您部门对广汉市纪委监委的不作为依法问责、督办并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相关处理情况。至此,再无下文……7 ^7 O- ~5 k: d+ K9 o( h
广汉禽羽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谭龙是退伍转业进机关单位,在干部队伍里战友人脉颇广,要知道禽类屠宰主要环节之一是脱毛,常用到松香、沥青等,其中工业松香、沥青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煺毛用的松香反复回锅使用高温后也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而禽羽公司曾因刺激性异味被附近居民投诉,一到例行检查就提前停工闭厂,不得不感叹干部从商就是消息灵通。在江南替禽羽瞒报排污期间的大量屠宰处理加工工业废水又排向了哪里,都要不了了之了吗!谭龙曾向投资人报账声称支出数万元用于打通关系,这缔结的关系如此牢固,不知法治社会还能否撼动?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口号对干部队伍特事特办恐怕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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