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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让女网友提供服务,一次3万,做完第2次女子逃跑:他想要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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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7:56: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山西太原,女子小丽在网上认识了男子王某,2人相谈甚欢,聊天过程中,男子提出一个要求,让女子给他提供x服务,承诺给她3万块钱。女子见到对方出手如此阔绰,欣然同意了,她来到约定的地点,为男子提供了一次服务,她以为对方是个冤大头,却不知道,自己惹上了大麻烦。(案例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在提供服务后的第二天,王某对小丽意犹未尽,再次联系了小丽,让她再服务一次。小丽想都没想就拒绝了,不料王某却威胁她,若不乖乖听话,会让她死得很难看。小丽果然被吓到了,又来到酒店里,服务了王某一次。
小丽想着,这总该可以了吧,没想到王某让她去用高利贷挣钱,小丽现在只一心想着离开,就拒绝了,可又遭到王某威胁,不得已为了摆脱对方,她前后3次,转了9000块钱给王某,担心王某继续纠缠自己,她选择了报警。
在这件事中,王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他对小丽的行为是嫖娼还是强奸?
第一次的时候,王某提出给3万,让小丽提供服务,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是违法的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第一次服务时,双方属于你情我愿的,并没有谁强迫谁,所以小丽的行为属于卖淫,而王某的行为属于嫖娼,2人同时违法了,嫖娼,卖淫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接受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第二次的时候情况就不同了,王某提出服务要求时,小丽是明确拒绝的,但是王某以生命来威胁小丽,是用言语胁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本身小丽是拒绝的,害怕对方报复,才前往的,属于强奸罪中所说的非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这一次涉嫌强奸罪,会被刑事拘留,会面临判刑的境地。事情还没完,在事后,王某选择继续威胁小丽,让小丽前后给了他90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小丽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小丽的财物,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前后3次威胁,获得3次财物,符合多次敲诈勒索,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数额认定标准,金额属于数额较大范畴,王某同样将会面临有期徒刑的处罚。
综上所述,小丽最多也就是被行政拘留,而王某则要严重得多,数罪并罚,可以预料到,他在牢里的日子不会太少。
小丽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为了钱财而去,却落得人财两空,不仅服务了对方,还损失了不少钱财,得不偿失,幸运的是她能及时醒悟,及时报了警,要不然,还不知道王某会做出什么事来,也算是救了自己一命了。
也提醒各位,网上的人千千万,知人知面不知心,交友需谨慎,更何况是刚认识的人。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你们对于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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