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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穿内衣在地铁上劈叉摆拍,警方依法处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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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6:20: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辣眼睛 ”9月2日,事发上海,24岁女子熊某与同龄女子娄某,在当地经营内衣生意,两人为了宣传其新出的内衣产品,决定请来24岁女子江某充当内衣模特,并请来23岁男子张某为其当摄影师,到地铁6号线的车厢内,拍摄视频及照片等宣传素材。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充当模特的江某,当时在未戴口罩仅身穿内衣的情况下,在人来人往的地铁的车厢内,做出各种辣眼睛的动作,而熊某、娄某、张某则一直在旁为其拍摄视频及相片。
四人的“异常”行为,引来其他乘客的不满,并被乘客拍视频发至网上。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四人为了赚钱,无视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 还有网友认为,江某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而熊某、娄某、张某则属于“同犯”,一并处罚。
实则不然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首先行为人必须是裸露了个人身体隐私部位,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否则不能认定其属于此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四人所拍摄出来的所谓素材,实际上是用来宣传内衣产品的一些宣传照片及视频。而我国法律又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宣传中存在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
也就是说,由于江某只是衣着打扮过于暴露、行为过于浮夸,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但是,4人在过道上的夸张行为,已经扰乱了地铁车厢的公共秩序,有视频为证,这是不争的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扰乱地铁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秩序的,处警告或处2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熊某、娄某、江某等三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而摄影师张某则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你从事什么行业,目的是什么。总而言之,任何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否则极有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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