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管喝到几分醉,只要犯罪就无法以酒作为借口逃避责任,这是常识性认知,试想,如果犯罪时醉酒就不用追责或者可以减轻罪责,会发生什么? 所有犯罪分子都会先喝它个醉醺醺,再去实施危害行为,钻漏洞。刑法学上有种理论叫“原因自由行为”,简单来说,纵然你醉酒时控制和辨认能力减弱,但使你限于这种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喝酒,却是自由的,是你自主选择的。所以,醉酒不能作为无责或减责的“正当理由”,不管酒后干了什么混账事,照样要负起责任,举个例子,男女之事上,人们常说“酒后乱性”,其实真喝得大醉早就呼呼大睡,哪有乱来的心思,酒不过是趁人之危的借口罢了。 正如今天聊到的这个案例,男子醉酒在女同事家里留宿,却意图借酒达成不可告人目的,不管事后如何为自己开脱都改变不了犯罪的事实,等待他的只有法律制裁。 曲某,90后,河南南阳人,与女子张某属于同事关系。张某是郑州某建筑公司的小领导,曲某能到这家公司任职就是张某推荐的。两人原本不过偶然认识,张某见曲某找工作,顺手帮了把,这让曲某很感激,感激之外,可能也产生了某些误解,于是有了后面发生的事情。2021年6月,刚入职没多久的曲某提出要请张某和其他同事一块吃顿饭,一方面他才刚进公司,想和同事打好关系,另一方面这顿饭也是感谢张某对他的提携,张某因此觉得他是个知恩图报的人,不假思索答应了,一群人浩浩荡荡地去了餐厅,席间推杯换盏,气氛很好。 曲某当然不会只请一顿饭完事,他早就安排好了聚餐结束后邀大家再去玩一玩放松,于是又带同事们去早已订好的KTV包房唱歌喝酒。张某作为头儿,接受的敬酒最多,很快便喝得醉了,曲某也灌了不少酒,大伙都尽兴而归,同事小刘见张某醉了,赶紧打电话给她丈夫。 张某的丈夫随后开车来接妻子回家,他见小刘虽然没喝多少酒,但扶着似乎已经大醉的曲某很费劲,一下子也打不到车,便邀请二人上车,准备送他们回家。张某的丈夫非常好心,却没料到好心招来了祸患,原来他问小刘和曲某家住哪时,小刘才想起自己不知道曲某住址。问曲某显然不太现实,他倒在车后座,迷迷糊糊的,对身边人的谈话毫无反应,大半夜的兜圈子找酒店宾馆很麻烦,于是张某的丈夫提出可以让他们借宿一晚,小刘连忙表示感谢。可以看出,张某的丈夫很懂得帮妻子关心下属,且充分考虑了曲某的安全,为人赤诚热心肠。 问题在于人心隔着肚皮,他以为曲某喝醉了,不会发生什么异常的情况,偏偏异常情况就是找上门来,等到了自己家,他将妻子扶进卧室睡觉,又和小刘一起将曲某暂安置在沙发,这时小刘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怀疑落在了KTV里面,张某的丈夫便打算开车送他过去帮着拿回手机。 看着已经打起了呼噜的曲某,二人觉得短时间内离开下没事,关上门走了,岂料他们出门没多久曲某爬起来上厕所,上完厕所发现屋子里除了自己和张某之外别无他人,张某的卧室又没锁上,瞬间生出不可告人的心思,竟然悄悄摸进卧室里,趁着张某醉酒熟睡实施了侵害。
张某晕晕乎乎的,还以为身边的人是丈夫,没有察觉竟是下属曲某,也就没在一开始表现反抗。曲某显然已经欲令智昏,就算不提双方的关系,难道没想过张某的丈夫随时可能回来发现吗?在他有限的认知里,张某肯提携就是对自己有意思,可这不过他单方面的想法,后面张某清醒了,发现眼前的人并非丈夫,顿时尖叫起来。 被一把推开的曲某还在懵,张某的丈夫和小刘恰好回来了,听妻子又是哭又是骂顿时怒不可遏,也骂曲某是个禽兽,当即选择了报警。曲某因为涉嫌QJ罪被带走调查,但他提出是酒后乱性,且两人发生关系时张某最初没有反抗,因此,双方属于你情我愿,与QJ行为无关。 QJ罪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的犯罪,经调查,曲某和张某发生关系属实,虽然曲某到案后辩称你情我愿,没有对张某采取暴力和言语威胁等方式达成目的,但被害人张某当时先处于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后误以为他是丈夫未反抗,发现不对后激烈反应,因此曲某的行为仍然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
其行为涉嫌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曲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张某,取得其谅解,曲某认罪认罚,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曲某可能获得酌情从轻处罚,但依然要为自己的疯狂和糊涂付出极大的代价。 一句“酒后乱性”你情我愿,无法掩饰犯罪的事实,张某及其丈夫好心帮忙、收留,却“引狼入室”,这个案子中,酒不过是背锅的而已,根本原因还是曲某自己管不住内心放纵的欲望,肆意妄为,即使受到刑事处罚吃教训,工作生活被彻底打乱,也只能说属于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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