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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调牛离山”计套路强奸女邻居,尝到甜头第二晚再来结果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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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15:46: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真是荒唐的入室强奸!电视情节都想不到这么设计!

广西男子色欲熏天,事发当晚喝了不少酒,趁着酒劲跑到垂涎已久的女邻居家里敲门欲行不轨,看女邻居不开门却心生一计,来个“调牛离山”计,将女邻居家的牛牵出来,趁女子出门栓牛后进入其家里,然后待女子返回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女邻居事后没报警,尝到了甜头的男子第二天晚上想再来一次,这次却栽跟头了。

(案件来源: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经过:

广西河池32岁男子陈某,平时就生活不检点,又爱喝酒,经常会趁酒胆借机会调戏妇女占便宜,村里的女子都知道他的德行。

而女邻居兰某长相俊美,陈某对其垂涎已久却一直没有机会靠近,兰某也听别人说过陈某好色,所以也会有意不与他有太多的接触。

案发的当天陈某又喝了不少酒,吃饱喝足后精力旺盛的陈某欲望高涨,这回他想到了女邻居兰某,他产生要与兰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于是他来到了兰某家门外,嘴里喷着酒气把兰某的门拍得“砰砰”响,要求兰某给他开门,兰某在屋内往外看到满身酒气的陈某,就知道他找自己没有什么好事,这大晚上的让他进来保不准会生出事端来,于是拒绝给陈某开门,并叫他赶紧离开,自己要休息了。

但陈某并不甘心,依然在外面叫唤,兰某任由他怎么叫,怎么哄就是不开门,陈某看兰某不为所动,于是往后退了几步观察了四周的环境,发现也没有地方可以翻墙而入,就在这时却看到兰某喂养的一头牛在院子外面的牛棚里,他顿时想到了一个好计谋。他假装要离开,对着门里面的兰某感道:“我走了啊。”

随后假意离开,却躲在牛棚里,一会悄悄把牛给牵了出来在兰某的房外来回经过制造出像有人偷牛的动静来。

兰某看陈某离开后松了口气正要躺下睡觉,没一会却听到外面的牛棚有动静,一会还看到自己的牛在院子外面走过,她心里一想,坏了,竟然来了偷牛贼?

她赶紧出门查看,陈某看兰某一出来就赶紧躲了起来,兰某看到牛站在门外面却没看到有人,误以为是牛自己挣脱了缰绳,于是把牛牵了回去重新栓好,而陈某就趁兰某栓牛的这一会快速地窜进了兰某的屋子里。

兰某栓好回到屋子里把门关上,刚转过身来就被站在屋子里对着她笑嘻嘻的陈某吓了一大跳,她惊叫了一声气得问陈某什么时候进来的,陈某却不正面回复,肆无忌惮地坐了下来找兰某讨茶水喝,说要解酒。

兰某怕陈某在家里被外人知道影响不好,叫他喝了水赶紧离开,但是陈某死皮赖脸地借故留下来就是不走,说要在兰某中留宿一晚,眼看也很晚了,兰某又困得不行,实在赶不走陈某也没办法了,于是兰某让陈某睡厅里的沙发,自己回到房间关灯睡了。

陈某在兰某睡下后不久,听到兰某响起了轻微的鼾声,知道其已入睡了,已经按捺不住的陈某快速地走进了兰某的房间,快速地把自己脱了个精光就钻进了兰某的被窝里,搂着兰某就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兰某被惊醒看到浑身赤裸的陈某钻进了自己的被窝,吓得想要挣脱陈某的搂抱,但在力量悬殊之下她没一会就败下阵来,她慌张地求陈某别乱来,但这时的陈某哪里会让让到嘴的鸭子给飞走了,他不顾兰某的哀求,按住她的身子强行进入,随即强奸了兰某,而在整个性交的过程中,兰某除了有正常的生理反应而发出动静外,并没有作任何的呼救,她担心这种事情被外人知道,非常地丢脸。

事情结束后,兰某把陈某从屋里赶了出去,兰某觉得这种事情要是传了出去,自己也没脸见人,把陈某赶走之后,她也没有报案,把这件事情隐瞒了下来。

但是没想到这个陈某偿到了甜头后却忘乎所以了,他以为兰某不声张是默许了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他满以为有了第一次,那么有第二次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于是他第二天晚上又来到了兰某的家里,看到前门紧闭,往里面感了几声没听到回应,于是他决定从后门进去,这时候兰某正光着身子在里面洗澡呢,突然看到陈某从后门跑了进来,这回兰某气得火冒三仗,这陈某也太嚣张了吧,欺负老实女人是吧?

兰某这回可不惯着他,随即她立马扯着嗓门大喊救命,有流氓!周边的邻居听到兰某的呼救,纷纷跑了过来捉人,陈某看大事不妙,拔腿就跑。在邻居们的支持下,为了防止陈某贼心不死再来骚扰自己,兰某决定报案,于是陈某最终被公案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为了脱罪,一开始还声称第一次并不是强奸,是兰某自愿给他留宿,随后发生性关系,她也没有呼救,是属于自愿的。

但经过调查确认,陈某的说法并不成立。

随后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陈某依法提起了公诉。强奸罪: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个关键点:第一是否发生性关系,第二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其与兰某发生了性关系,这与兰某所述情况一致,因此判定陈某与兰某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那关键点就落在了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兰某的主观意愿,是在兰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的。

本案事实:

回归到本案,陈某第一次想方设法有预谋地进入兰某家里伺机对兰某实施强奸,在这过程中兰某极力反抗,在言语上进行训斥,并奋力反抗,很显然陈某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实施了对兰某的性侵犯,虽然存在陈某所述:兰某在这过程中并没有呼救,甚至在陈某进入体内后放弃了反抗并产生相应的生理反应。

但这并不能影响对强奸行为的判定,陈某的说辞只是对“强奸定义”的误解与片面理解,强奸行为体现的使用手段只停留在暴力,胁迫上面,而忽略了“其他手段”,也就是要考虑是否存在其它的因素影响到受害者“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兰某当时的情形是处于因害怕事情让第三者知道而感觉没有脸面见人,而不得不忍着不呼救,但是这并不代表愿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在这过程中的生理反应更是无稽之谈,因此陈某的行为完全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一般量刑都是有期徒刑三年起步,强奸罪是重罪,一般会从重处罚的,如果有量刑从轻情节,可适当减刑,但是减的幅度并不大。

从陈某的情况来看,其刑期基本上在三年-四年之间。俗话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陈某为了性侵女邻居,竟然用上了兵法《三十六计》之“调虎离山”,但是他的小聪明没有用在正道上,却用在了作奸犯科上面,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延伸阅读

女子出轨邻居5年多次发生关系 勉强应付丈夫夫妻生活

在甘肃天水就发生这样一宗案件,女子闫某与邻居方某发生婚外情,竟然为了所谓的长厢斯守,共同密谋杀亲夫,最终却暴露了人性荒唐丑恶的一幕:两个人为了活命,竟然当庭互咬,当初的“海誓山盟”当放了个屁,互相推卸责任,均想把主谋的帽子扣到对方的头上以便为自己减刑。

实在太讽刺!

案情经过:

甘肃天水女子闫某从2016年开始就与邻居方某发生了性关系,并长期保持着情人的关系,在这之前,闫某与丈夫关系并不好,闫某的丈夫还经常对她实施家暴,自从嫁过来之后她为丈夫生下了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自己辛辛苦苦却没换来丈夫家的好生照顾,没想到还经常被丈夫打骂。

长期得不到情感上滋养的闫某不某寂寞,开始滋生了往外寻找依靠的念头,也就在这个时候,邻居一位方姓男人出现在她的生活里。

机缘巧合之下闫某与方某在情感生活上有了交集,只要在家里受到不公待遇闫某都会找到方某诉苦,方某也会耐心地听她的倾诉,总会想着法子哄她开心,久而久之,闫某觉得越来越离不开方某了,直到有一天闫某再次受到丈夫的辱骂气愤之下再次找到了方某,两人激情交错之余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一起滚到了炕上发生了性关系。

而这次的性体验让闫某打心里就厌恶了与丈夫生活的日子,从此以后只要有机会就与方面私会发生性关系,而与丈夫基本上断绝了夫妻生活,即使要做也是勉强应付,就这样这段婚外情持续了5年之久。

2021年开始她有了打算与方某生活的念头,却苦于无从下手如何结束与丈夫的婚姻生活,在非理性的情绪干扰之下她没办法拿起法律来理性地处理婚姻存继的问题。

她找到方某,告诉方某自己要和他过日子,放某问:“那你老公怎么处理?”

闫某心一狠:“做了他,我跟你过。”方某这个人穷,性情也不怎么样,一直就没娶得上老婆,看闫某说想和自己过,这平白无故地多了个女人和自己过日子,这诱惑力实在太大根本就无法拒绝,于是与闫某商量如何杀掉闫某的丈夫,这两个月来两人商量好如何动手并等待时机。

其间闫某提议用铁锤砸死丈夫,方某反对,他说用铁锤会看出伤来,为了不被发现是被打死的,建议拿橡胶锤,闫某同意了方某的建议,于是开始寻找下手的机会。

案发当天,闫某告诉方某,今晚是个好机会,今天他干了一天的活,晚上会睡得很死的,于是闫某一直等到了凌晨三点,看到丈夫熟睡了,给方某发了个信息:“起。”

意思是可以动手了,赶紧过来。

而方某早就拎着两个橡胶锤一直在门外面蹲守着,这时闫某假装上厕所出来把门打开了,方某立马窜了进来跟随闫某直奔屋子内走到闫某丈夫床前,这时闫某丈夫睡得香着呢,做着梦直吧唧嘴,却不知道将被自己最信任的人锤死。

这闫某也真狠下心来要丈夫死,她都没等方某动手就一把夺过方某一只橡胶锤毫不犹豫的向丈夫锤了两下,方某也紧跟其后抡起手中的橡胶锤就往闫某丈夫头上砸,两个人都真的不手软要把人打死呀!

万幸的时这橡胶锤的杀伤力还真的比铁锤相差太远了,闫某丈夫竟然没有当场被砸死,而是受到重击后给惊醒了过来,当他睁开眼睛一看顿时吓了一大跳,当他看清楚站在面前的两个人都一脸的杀气,手中拿着橡胶锤,顿时明白是自己的媳妇联合外人要自己的性命啊!当时他就恐慌并大声呼救起来并要翻身而起,

杀红了眼的方某哪里容得他逃跑,立马跳上土炕骑跨在他身上不让他起来,双手死死地掐其脖颈,闫某在一旁也没闲着,用手和衣物堵塞丈夫口鼻。

其丈夫求生欲望非常强烈,顾不上脑袋上的剧痛拼命反抗与两个人进行博斗,他奋力挣脱了两个人的绞杀,跳下炕逃到室外院子内,并大声呼救,还没有等他逃出院子方某从后面追上前来又用橡胶锤击打其后背,闫某丈夫直接倒在了地上,方某再次把他按倒在地继续掐其脖颈,两个人又扭打在一块,闫某也从屋子出来要帮忙按丈夫的两腿不让他反抗。

正在危着之时,居住在隔壁的闫某的大哥听到呼救打闹声,便赶了过来,竟然看到弟弟被自己的弟媳和别的男人打倒在地,看阵势是要自己兄弟的命,顿时火冒三丈,怒喝而至!

方某,闫某两人见状大惊失色,知道事情败露,顿时仓皇而逃。

随后闫某丈夫及其大哥立马拔打了110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马对方某,闫某进行了追捕,迫于压力,最后方某,闫某投案自首了。

当两个人到案后,两个一直说要“同生共死”,“白头到老”,“下半辈子要一起过”的两个人在法律而前却把曾经的山誓海盟抛之脑后,互相推卸责任,均想把主谋的帽子扣到对方的头上以便为自己减刑。

方某表示,他未持橡胶锤击打闫某丈夫,只是案发前给闫某提供了两把橡胶锤,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闫某则辩解称,是方某看不惯她丈夫经常打她,想帮忙教训其丈夫。她认为两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

最后方某,闫某均因故意杀人罪被同时列为同等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随后闫某,方某均认为量刑过重而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犯了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很显然法院的判决是量刑过当了。那么此案件存在一个有争议的法律点,为什么方某,闫某最终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

那就要看看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内在联系。

第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并且对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情的犯罪行为。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

但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又或者为了造成受害从屈服等情感上的满足,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第一,故意杀人罪的定义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从主观上要夺人性命,并在具体行为上实施夺人性命的过程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从字面上来看其实已经很清楚,两者共同之处均出于主观意识上的"故意",但是主观意识上所希望被害者因其行为达到的损害效果和损害程度不同.

故意伤害在主观上并没有希望其行为能夺取受害者性命,仅仅是在主观意识上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并不希望夺人性命,又或者是行为人仅仅是为了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下程度的伤害,以便给受害者造成肉体的疼痛或精神上的压力,因行为人无法把控行为的轻重,因此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在主观上意识上故意并希望自己的行为能让受害者失去性命,又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而放任这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总之一句话:他是希望对方死的.

因此行为人最终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件实情:回归到本案,经依法鉴定,闫某丈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并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那么闫某,方某是涉嫌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就成了争议的两个焦点了。

那么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上来仔细推敲,具体到案件的实情,很显然是不能用结果论来进行判定的。

在刑法理论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都是他人的身体权,并且在客观上都有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的结果,单单从结果来判断,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致死”

因此,要对本案做出准确的判断,必须根据案件的实情,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层面进行分析判断。

也就是具体到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表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单单从字面看来,就区别是相当大的。一个仅仅是“伤害”,一个是“杀人”,最终导致的结果伤害程度区别是相当明显的

具体到作案的细节,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故意伤害,那么击打受害者身体时必然会避开致命要害,例如只击打手足,肩膀,大腿等,其目的是造成一定的伤害,而并非达到取人性命。

而如何是故意杀人,由于这种主观意识的驱使,行为人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多次攻击被害人的腹部、头部等要害部位。

结合本案,从闫某与方某的供述得知,两个的作案过程足足准备了2个月,从一开始就在主观上有要闫某丈夫死亡的主观故意。

虽然两人均辩解称主观上并非希望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但事实上两人从一开始就朝着被害人头部多次击打,并掐捏其脖颈。

在被害人逃到屋外院子中时,方某仍没有放弃,按倒被害人后,继续双手掐脖,显然在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后因被害人大哥闻讯赶来相助,才没有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见方、闫两人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两人事先合谋,事后按照原定计划彼此联系,明知行为会造成闫某丈夫死亡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并且相互配合、地位相当。故此,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此最终两个均被判决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是没有异议的。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闫某,方某有量刑从轻的情节:

闫某,方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案情事实,

闫某,方某故意杀人(未遂)

因此,最终方某,闫某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方某,闫某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美国心理学家斯滕伯格的爱情三角论指出:真正的爱情一定包含着激情,亲近,承诺三个元素,缺一不可。

然而,婚外情中前两点激情和亲近都有了,唯有承诺没有。承诺是相爱的两个人给予对方的安全感,陪伴终身的诺言,共建婚姻家庭的责任。

既然婚外情没有承诺,那就只能是画饼充饥,在激情过后的空虚里,徒留一地狼狈,没有承诺的婚外情如饮鸩止渴,最终毒害的将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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