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和李梅(化名)原本是男朋友和女朋友。在他们恋爱期间,陈军录下了他们两人的许多猥亵视频,并将其储存在他们的手机上。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两人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他们在2020年底分手。分手后,陈军多次要求李梅做爱,但都被拒绝了。 凌晨,陈俊回到自己的住所后,与李梅聊天,并威胁说李梅必须在凌晨1点30分之前到达他的住所,否则,他会把自己的视频发送给微信集团。李梅不同意她的要求。凌晨1:30,陈军将视频发送至约500人的微信群,并向李梅发送了截图。李梅在视频截图中看到自己的脸,立即要求陈军撤回视频。陈军不听,继续威胁李梅,于是李梅报警。本案处理结论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陈军涉嫌强迫猥亵和侮辱罪(《刑法》第237条),而另一些人认为陈军涉嫌侮辱罪(《刑法》第246条)。以下是结合案例并以刑法及相关理论为基础。 陈军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迫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暴力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合法利益是他人性行为的自主权或自己的自主权。在本案中,陈军威胁与前女友发生关系,并将其生活视频发送至微信群,这不构成强迫猥亵和侮辱罪。原因如下:陈军的行为没有侵犯强迫猥亵侮辱罪的合法权益保护 主流刑法理论认为,强迫猥亵、侮辱罪的法律利益保护与强奸罪的法律利益保护相同,即性自主或性自决。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妇女,但对强奸罪的客体没有限制。他人性自主的内容是对谁、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的自主或自决。根据这一理论,在本案中,陈军向公众展示其前女友的私生活录像的行为并未侵犯其前女友的性自主权或性决策权,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和侮辱罪。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强迫猥亵、侮辱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羞耻心理。根据这一理论,在本案中,陈军将前女友的私生活视频发送到微信群的行为侵犯了前女友的性羞耻心理和受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涉嫌强迫猥亵和侮辱罪。 本文支持前一种观点,即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合法利益是他人的自主权。在本案中,陈军的行为根本没有侵犯这一合法利益,也不构成强制猥亵和侮辱罪。 猥亵行为和侮辱行为是相同的或包含在内的 《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使用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一词,这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即猥亵男子和侮辱妇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侮辱妇女的行为不是猥亵行为。事实上,这种理解只看到了条文的含义,并没有从保护法益和侵害法益行为的角度进行评价。 有人认为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中的“猥亵”和“侮辱”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所有猥亵行为都包括侮辱,对妇女的性侮辱也应包括在对妇女的猥亵行为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猥亵他人或侮辱女性”中的淫秽和侮辱是包容性的。虽然所有针对妇女的猥亵行为都包括侮辱行为,但根据现行刑法的含义,强迫猥亵和侮辱罪中的“侮辱”应理解为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妇女的名誉权。例如,在没有特定人或更多人知道的地方强行触摸妇女敏感部位的行为是对他人的强迫猥亵行为,相反,在公共场所强行触摸妇女敏感部位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且侵犯了妇女的名誉权。这种行为应被视为胁迫和侮辱。因此,对妇女的强迫猥亵行为的范围大于对妇女的强迫侮辱。 问题是,男性在公共场所被迫猥亵也会导致侵犯男性的名誉权。然而,刑法中没有使用这样一个术语,这是有争议的!根据现有术语的含义,应理解为:对男子实施的强迫猥亵和侮辱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怀疑为强迫猥亵罪,而对妇女实施同样手段的行为则怀疑为强迫猥亵和侮辱罪。 无论强迫猥亵和侮辱罪中的猥亵和侮辱是相同的还是包含在内的,假设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陈军对前女性行为的涉嫌罪名应为:强迫猥亵和侮辱罪。 03.本案的定性争议基于对强迫猥亵侮辱罪和猥亵行为的法律利益保护的不同理解 如上所述,对保护强迫猥亵和侮辱罪的法律利益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对陈军行为的不同定性定义。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淫秽”行为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淫秽行为除了由行为人直接对他人实施外,还可能由受害人在行为人的胁迫下实施,如强迫他人手淫,或由第三人在行为人的胁迫下实施,例如,强迫第三人在被害人身上实施,犯罪人观看,也可以在单独的空间实施,例如强迫他人通过在线视频显示敏感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受害者在现场和当时的展示都会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在本案中,陈军将自己与前女友的私生活视频发送到微信群的行为一点也不淫秽,也不存在胁迫问题。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陈军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陈军涉嫌侮辱他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所列罪行,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后,方予处理。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损害他人名誉的严重行为。本罪侵害的合法利益是他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陈军将前女友和私生活的视频发送到500多人的微信群,损害了前女友的声誉,使大多数人对前女友的声誉产生负面评价。至于案件是否严重,应进行标准化评估。如果陈军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他就有侮辱罪的嫌疑,否则就是侮辱他人的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当侮辱不仅侵犯了前女友的性自主权,而且还侵犯了她的名誉时,就同时涉嫌侮辱罪和强迫性侵犯罪。 , G" ~" J( r& H+ z3 H6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