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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q4 N+ e* n& m# b我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下属各县支公司2000年逼迫买断工龄的下岗员工,特向你们反映如下情况. 并建议从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出发. 督促履行社会责任. 认真面对人保公司的历史问题.善待裁员下岗职工。我们认为,裁员职工所反映的问题及其所面临的困难,应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解决他们的合法合理要求。并最大限度地解决他们所遇到的生活困难。因此事涉及的人员众多,地域广阔,影响面大,如若不妥善处理,将有违我党关注民生,尊重民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若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产生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稳定,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干群关系。尤其是那些年龄较大,健康状况欠佳.缺乏儿女关怀生活无保障的被裁员职工,更应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及企业的温暖,让那些曾经为国企的改革最大限度地牺牲个人利益的职工分享到改革的成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现将问题反应如下;; l& d S B0 {% X u1 l5 y2 s
, E0 j2 d; r3 y5 \# [$ m8 B' G! ?2 T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集团公司在2000年5月绵阳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通过诱骗劝辞、威胁强迫、末位淘汰,打分抓阄等欺诈手段,迫使员工“买断工龄”、“自谋职业”,致使为其献出青春年华的40多名员推向社会. 陷入了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状态,他们为了生活多次乞求公司给予最低的生活保障,皆无人理睬。今天我们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向各位领导反映我们的情况。当年人保公司实行“减员增效”由于我们对当时相关国家政策的懵懂离开了公司。由于缺乏工作技能,部分人员年龄又偏大,步入社会后我们这些人基本上没有实现再就业。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将我们“买断工龄”的补偿款消耗殆尽。我们就像离家的游子精神上无着落,生活上无依靠,经济拮据生活困苦,成了企业不管政府不问的社会"边缘人"。今后的生活对于我们无任何保障可言。几年来我们经过认真学习和反复思考,我们深深地认识和体会到:“买断工龄”的做法有悖国家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是我们员工“买断了工龄”而是我们“被公司买断”,我们跳进了一个被人预先挖好的陷阱里。采取欺骗、诱导员工“买断工龄”的做法是对我们劳动权和生存权的严重侵害。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极大蔑视。为此,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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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 t; g0 _9 @. ~1 d# v% u' k一、要求撤销与所有“买断工龄”员工签订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5 f8 h; G. [3 P/ O) W2 g& c# o
' f8 X" a; j. q( _! G' Z! ]4 k8 F二、要求恢复“买断工龄”人员的员工身份,享受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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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C( @/ F7 a3 l7 b三、要求补偿“买断工龄”人员因“买断工龄”事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 s7 E' g! Z) y* s7 |; ~
- ?0 j! _& _/ S K6 Z6 ]. {四、要求因“买断工龄”事件给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买断工龄”人员或家属给予精神损失补偿。& ?# O8 J/ Y( E& y: J. f: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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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5 l( y! a* B+ I! h7 s( g7 Q;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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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断工龄”的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又明显违反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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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K6 ?- ?8 {9 N8 L* A1 F(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I- C( H2 x3 T- 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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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1999年该部公布的《关于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加强基层征缴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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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强调,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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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职工利益,人保财险是国家商业保险公司,是国务院直属总局级的经济实体,并不等同于倒闭破产或者是关停并转的五小企业。直到目前也依然是国有控股国内最大的商业保险企业,其“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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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买断工龄”的员工签订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9 _) P- Y7 M( |( @8 R9 O% z
$ y( Y: ~4 l0 L! ~! q, o(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当时公司在个别激进领导的主导下实行高压政策,迷惑诱导,欺诈。同时采取欺骗的手法在大会小会上公开宣称什么“末位淘汰”,什么“考试不合格就下岗”什么如不买断,以后只给三个月生活费就打发回家等言论进行诱骗。人保是国家大型金融企业,赢利大户,不属于破产兼并生产企业,不存在下岗问题。现在人保公司已成为上市公司。当时企业宣称的"企业亏损,效益不佳,急需减员"的说法难道不是骗人吗?(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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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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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m; d) K; o, N7 w+ f!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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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希望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绵阳市分司领导认真研究我们的诉求,并给予明确答复,如果我们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我们将保留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上访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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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荣辱与共,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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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6 r5 F4 y7 i0 Y* m/ p$ L四川綿阳市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绵阳分公司买断工龄员工:蓝平、陈伦智、贾真、李雪松、杨思強 、杨军。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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