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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800元未付完溜走,小姐哭诉报警告强奸:还有400块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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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1:43: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浙江永康发生不讲武德嫖娼案。胡某通过软件与女子王某谈好性交易,两人约好800元一晚包夜,见面胡某先付了400元定金,剩下400早上离开前支付。当晚两人发生关系,王某发现胡某根就没钱,多次索要嫖资不成胡某还偷偷溜走。王某愤怒哭诉报警被强奸。 法仪说法#
胡某真的是愚蠢,只有400元非要去找800元的小姐,现在倒好玩弄完了王某不付钱溜走,还被王某报警称强奸,得不偿失,没有金刚钻就不要揽瓷器活。
当然,虽然女子王某说自己是被强奸,但胡某在法律上是不构成犯罪的。强奸罪是对女人性权利的保护,如果是在违背她们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关系,自然是构成本罪。
本案中,女子与胡某发生关系并非违背意愿,而是在谈好嫖资的基础上睡在一起,女子就已经算是对自己性权利的放弃,一旦放弃,即便她事后不愿意,甚至是胡某连400元也不给就溜走了,胡某也不能算是犯罪。 而对于女子王某来说,服务胡某一晚上,连说好的400元余款都不给自己,心里愤怒假装报警被强奸,严格来说都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本罪是指以企图让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举报的行为。当然,小姐是出于何种心态不得而知,但所幸民警查清楚了没有立案,否则女子王某就要倒霉了。
虽然两人都没有构成犯罪,但他们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根据第66条规定,两人涉嫌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王某不可能不知道报警自己也会被抓,但面对这种不讲诚信骗炮的顾客,坚决的选择了报警,这说明他那晚被伤害得太深,小姐不容易,诚信点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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