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军(本文人物皆为化名)是在一次工地项目中认识了同一个乡镇的孔龙,因为同乡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来往也逐渐多了起来,两人经常约在一起聚餐,孔龙还时常邀请陈军到他家吃饭。 陈军因家里建房急着用钱,想起孔龙还欠着他几万块钱没还,在他们两人的一次聚餐中,看着要吃好了,孔龙就跟陈军说起了自己买房的事。 陈军一听就顺势提起了这件事,他说道:“孔龙,你也知道我这边要搞房子,手里没多少钱了,之前我借你的几万块钱,你看看什么时候可以还给我。”
孔龙一听到陈军要他还钱,叹了口气,看着陈军说道:“陈哥,你也不是不知道,我这边不仅有一家子要养着,还有之前借的贷款要还,之前你借给我的几万块钱根本就不够用,根本不是我不想还给你,是我这个情况哪里还能还上你那些钱啊!” 孔龙连声和陈军抱怨道。陈军越听越生气,心想孔龙这个东西,之前就欠了别人一屁股债,要不是自己,这会孔龙都不知道在哪里,自己能帮他的都帮了,竟然还好意思说跟他借的钱不够用,真是个狼心狗肺的东西。 一想到这,陈军脸沉了下来,说道:“那你现在是打算你先吃好喝好了,再还钱给我是吧。” “也不是这么说的,等我手头宽裕一点,肯定还钱给你。我们是什么关系,陈哥你还谈这个,这就见外了吧”
孔龙一听陈军语气不对,连忙解释道。 陈军骂道:“你都要买房了,手头还要宽裕到什么时候,你要买房我就不要住了吗?” 陈军一看和孔龙谈不拢了,指着孔龙说道:“这样吧,你也没把我当兄弟,你把我的钱还了,一个月还我一万先,还完咱们就别来往了好吧!”陈龙说完这句话转头就走。 过了一个月,不出意外的孔龙根本没把陈军的话当回事,陈军打了好几个电话孔龙都没有接听,他心里明白孔龙这是要和他撕破脸了。 他心想不能就这样放过孔龙,随后叫了几个人,打算去孔龙的工地堵孔龙。 “孔龙,我好话都说完了,这时间到了你也没消息,这是打算赖掉我的债了吗?”
陈军看着孔龙说道。孔龙这一看是撕破脸的节奏了,不耐烦地说道:“陈哥,你这就烦人了,你要是不来堵我,我还想还你钱,你这这样一搞,我就烦了,谁还想还你钱啊!” 陈军一听脾气就上来了,上前就和孔龙打了场架,但陈军这次还是没拿到钱。又过了几天,当陈军路过孔龙家附近时,看到孔龙的家里开着门,想着去威胁一下他好让他还自己钱。没想到的是,当他走进去只看到孔龙的妻子高红在家,高红看陈军走进来说道:“陈哥,你来找孔龙的吧,他没在。” 陈军回道:“也不是什么大事,他欠了点钱,我来找他拿而已。”
高红急着去接女儿,随口说道:“那你先等着吧,我去接女儿去了。” 就在她要出门的时候,陈军拦住了她,他看着孔龙的妻子高红心生邪念,想要猥亵一下高红就当收个利息,心想反正孔龙也不可能还得上钱。 接着,他就对高红上下其手了起来,高红一看情况不对,大声喊道:“你干什么!”陈军害怕高红将人叫来,掐住了高红的脖子威胁她:“你别叫了,孔龙欠了我一大笔债都没还完,你就让我碰一碰怎么了?” 高红听完陈军说的话,反应更加激烈了。陈军一看没办法控制住高红,随手拿起东西就向高红头上砸去。没想到的是,这一砸,高红头上不停地冒出血来,他伸手一探,才发现高红没有了呼吸。 陈军知道出大事了,急忙跌跌撞撞地离开了孔龙家中。 最后,警察还是逮捕了出逃的陈军。【法律分析】 法院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陈某称证人邹某的证言存在矛盾、现场勘验情况与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跟本案认定的事实以及其他证据没有直接联系,没有写过自供书,强奸罪不成立,杀人动机则不存在,有罪供述与客观物证检验结果相矛盾等上诉理由及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陈某上诉称没有杀人,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调取公安机关讯问陈某的同步录音录像、陈某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与陈某自己书写的“作案经过”进行审查;陈某对意欲与高某1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进而杀害高某1犯罪过程的供述自然、顺畅,与自己写的“作案经过”中所描述的犯罪过程一致,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陈军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庭前依法形成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陈某辩称其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取得,没有证据支撑,上诉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陈某所提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辩护人所提指控上诉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上诉人陈某系临时起意,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实施了杀人行为。 二审审理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的亲属积极筹款,自愿代陈某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对上诉人陈某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检察院认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陈某的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 最终,法院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 C6 u$ N5 R! |3 k: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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