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是供旅人们用来休息的场所,但有些不法分子却将其作为自己的卖淫场所,最后被警方一举抓获。
近日,警方在一家星级酒店内进行排查时,发现其内部潜藏着一些桃色生意。 据调查,这些卖淫人员分工明确,而且有人统一管理,更让人惊讶的是,此处的卖淫女性不仅有编号,还有休假制度,她们甚至还分等级有不同的工作服。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有组织有纪律的团伙,该团伙从事卖淫活动共50多天,期间接活800余次。经审讯得知,该团伙先是招聘一些自愿卖淫的女子,随后通过网络将卖淫信息发散出去,再以“高端养生”为幌子,吸引嫖客上门。该团伙一般选择的卖淫场所均为高档星级酒店,这样他们的定价也会比较高,一般最低消费为1400元。而随着团伙的发展,他们建立了一个群,专门用来方便和嫖客们沟通,从而进行非法交易。
而为了更好的管理团伙,便将整个组织进行了统一化管理,人员和房间都进行了编号管理,像个公司一样,有上班时间和调休制度,每月结算一次工资。 当该团伙被警方抓获时,旗下已有10余名卖淫女了,而其收费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线上线下都可以。警方调查中得知其团伙的主谋是肖某和韩某,两人被警方抓捕归案后,警方在两人的住所中发现了其记录卖淫的本子,里面写道50多天一共从事了800余起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0万元。 而两人被捕后,起先拒不认罪,后在警方出具的种种证据中,终于伏法,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从小我们就受到教育,违法犯罪的事情碰不得,但总有些人妄想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可最终害人害己。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分子,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警方也会继续严厉打击。推荐阅读 靠散发一张张黄色小卡片招揽生意 团伙搭建网络介绍卖淫平台被起诉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胡佳瑶 记者 江跃中)犯罪团伙搭建网络介绍卖淫平台,靠散发一张张黄色小卡片,短短数月业务便从上海一个区域扩张到6个主城区,社会影响恶劣。更让人难以相信的是,策划一切的竟是一个17岁不到的小伙——朱某。近日,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李某、黄某明等7人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图说:招嫖黄色小卡片以及发放小卡片的宾馆 黄浦区检察院供图 少年野心勃勃 被告人朱某2018年中学毕业后到广东打工,他在那里认识了一名带他“入圈”的男子。通过该男子朱某学会了一套互联网招嫖模式。去年,朱某带着改良的模式来到上海,准备大展拳脚。 到上海后,朱某混迹于各种上海交友QQ、微信群,在群里发广告称他有“活儿”,号召能介绍“小妹”的人联系他。本案另一名被告人李某看到消息后,声称自己手上有“小妹”便和朱某联系。朱某告诉李某要在上海地区开展招嫖业务,两人商定每单根据服务收取700-1000元不等,做成一单生意,卖淫女和李某会先行瓜分约一半的嫖资,剩余一半再转账至朱某处。与朱某商量好后,李某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招募到3名卖淫女。据李某交代,他抱着反正就赚不多的介绍费,能赚到最好赚不到也无所谓的心态去发展。就算他刚来上海不熟悉环境也无所谓,他只管把订单发送给卖淫女坐等收钱就好。 招募发卡人员 而另一端,朱某享有半数的分成,主要依靠他手握的嫖客资源。他的方式就是派人在人流量较大的各大宾旅馆门口散发印有穿着暴露的女性图片、暗示性话语以及预约电话的黄色小卡片。 朱某会在类似外卖骑手群内发布“兼职发传单每天底薪200元”的广告,招人发小卡片。 2020年3月,被告人汤某看到信息后联系了朱某。朱某将数箱黄色小卡片用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汤某住所,两人商定由汤某负责一个主城区,每日发小卡片保底工资200元,每做成一单提成100元。一个月后,汤某在朱某的授意下,另外招募了黄某翔、曹某、徐某等人发小卡片,招嫖业务范围扩展到上海六个区,数月间每人盈利数目可观。 朱某还发展自己的姐夫黄某明为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主要接收嫖客下单、商定嫖资等事宜。接单后黄某明经由李某将订单发给卖淫女,卖淫女根据时间、地点等作出自愿选择。完成订单后,卖淫女按约定将嫖资转账给李某,再由李某转账给朱某。由此,涉案数人不用线下见面,即可形成较为完整的介绍卖淫犯罪链条。涉嫌违法犯罪 2020年5月,黄浦公安分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人行道上散落数张黄色小卡片,一个利用互联网便利介绍卖淫的团伙浮出水面。 “我只是想在晚上找一份兼职多赚一份钱”,被告人曹某告诉检察机关,每天晚上他的工作内容,是在所负责的区域内将黄色小卡片撒在当地酒店宾馆出入口上,次日便能收到报酬。同时,他的上线在微信上还会经常给他反馈和鼓励红包,与他研讨发卡片的手法、时间、地点与成单率之间的关联。虽然知道是发放招嫖小卡片,但曹某、汤某等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已触犯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李某2人构成介绍卖淫共犯,对完成介绍卖淫起到核心作用,均需对本案查证属实的介绍3人卖淫及次数达10次等行为负责,被告人黄某明、汤某、徐某、曹某、黄某翔5人,明知散发招嫖小广告意在促成卖淫活动,同时均获得提成,属主观故意上明知他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提供帮助,属于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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