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鹿(化名),在她距离18岁生日2 个月左右时,想拍一套个人写真,于是她和摄影师小龙(化名)相约在南京一家宾馆内进行拍摄。 小鹿是在聊天群 " 全国模特摄影合拍 " 认识了摄影师小龙,那是2018年9月22日,两人相约第二天去民宿拍摄个人写真。小龙让小鹿在拍摄前喝点酒,她回应称自己年纪小,只有一听啤酒的酒量,超过了会头晕想睡觉。
9月23日一早,林龙开车来接小鹿,两人一起去了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家宾馆。虽然小鹿说自己酒量有限,在小龙的劝说下,她喝了两听啤酒。在拍摄过程中,因过量饮酒神智开始迷糊,小鹿逐渐丧失自主意识。小龙则趁机实施性侵,还用手机拍摄下大量视频。 案发前后,小龙还给他人发消息炫耀,诸如 " 要拍 00 年的处女 "" 酒是个好东西 "" 都醉了 " 等言语。当天下午,小鹿发现身体不对劲,怀疑遭到了性侵,于是将事情告知当律师的表姐,他们立即报警求助。 原审法院认为,小鹿案发前和林龙并不相识,通过网络认识见面,也只是为了拍摄尺度一般的个人写真。事前双方并无拍摄裸体写真乃至发生性关系的意愿,更无性交易意向。小鹿见面前就说明自己的酒量,常见的一听啤酒为 330-355 毫升,而小龙刻意选择购买了两听 500 毫升,让小鹿在较短时间内饮用。这些足以说明小龙一开始就有让小鹿超量饮酒的企图,以使小鹿受到酒精影响而降低乃至丧失性保护意识。
从小鹿的年龄和社会阅历来看,她是未成年人(出生于2000年11月),她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成年人是有显著差别的,在不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并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性侵。正是因为小鹿不知道自己受到性侵,所以在宾馆房间内及出宾馆后都没有报警。小龙与他人聊天,曾提到酒后拍摄如何占模特便宜等内容。小龙称,摄影师和模特发生性关系是 " 潜规则 ",也足以佐证小龙处心积虑想要 " 占小鹿便宜 "。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小龙违背妇女意志,以诱使过量饮酒的手段致妇女在饮酒后丧失反抗意识,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半。 小龙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他的辩护律师提出,案发当时,小鹿意识清醒且是自愿的,小龙并没有使用暴力,小鹿在有足够时间和空间情况下并没有予以反抗。
法院认为,结合小龙拍摄的 9 段性侵视频中,小鹿自始至终紧闭双眼,未发一言。反而是小龙数次摆弄小鹿的手及身体以配合实施性侵,小鹿的部分行为显然是下意识的反应,符合醉酒的精神状态。此外,小鹿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案发过程时对于细节的描述内容上偶有不完整,时间上偶有不连续,这种断续回忆的状态恰与严重醉酒后的记忆特点相符。因此,可以认定小鹿在案发时确处于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Z1 k; [: }6 V, n# ~2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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