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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K& M( B n数百名退休老人当初相信峨眉山政府人员当初的合法规范的联建房屋。现在被黄湾乡政府一纸否定,冲突不断,暴力拆迁,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我行我素,- k+ R, T6 p: U5 \( x7 i( t: G
1、上报峨眉山市政府历时几个月来都没有准确的,明确回复!
8 S. I& L" ?$ |! S2、将所有问题下放到峨眉山地域管理,所以所有人也没有得到明确回复!3 e6 |. Z! @3 ?, R
3、强烈要求给所有联建户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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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j7 Y2 G* D; |* o7 t 我们坚决拥护共产党,做一个好公民!但是需要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给我们说明为什么!
; n' a1 x8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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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黄湾乡的政府已经开始暴力拆迁:$ s9 y5 r! U9 W* t( Y- Q
- P. |5 C7 ^- K请求撤销两份公告的诉求[media=x,500,375][/media]
! V+ G! V. _' q$ |* |: _峨眉山市政府及黄湾乡政府:8 U6 O2 _; m0 l9 M" Q
针对峨眉山违建问题,政府先后出台了两份公告。先谈第一份公告,要求外来联建人在规定日期内主动腾空占有使用的违建农房。问题来了,你们是根据什么行政程序及事实依据来认定违建呢?到目前为止你们都还没有进行认定违建的第一步,即调查取证。更有甚者,还要求乐山户口联建人交钥匙签承诺书,放弃自己的财产处分权及民事诉讼权。这是标准以权代法。所以,违建事实在没有履行行政程序前是不成立的,故此通告程序错误导致结果错误是无效的。
/ z: g% ~" j4 E 第二份关于领取残值补偿的通告,所谓残值是没有利用或使用的价值。联建人和农户到目前为止并未收到任何房屋违建处罚决定,且在正常使用及合法占有房屋,何来残值一说。即使有残值一说,也是应该给予农户,因为农户才是你们的行政相对人,联建人和农户是合同关系只是相关利益人。故此通告领受人错误也是无效的。
$ D# ^1 x0 `# p$ v, Q; X 行政行为在出台之前应该考量目的及结果。联建人出资取得了联建房的抵押权,一旦抵押物毁损,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向农户追偿。刚刚脱贫的农户势必重新返贫,甚至会出现大批老赖,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 W: E( b" @ S; u1 j 两份公告的出台,于法不乎,于理不合,加深了社会予盾,制造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现在工作组进村,居民通过敲锣及鸣哨示警,形成官民对峙,这种在抗战时才出现的景象在峨眉山出现令人深思,已经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行政理念。在此,我们吁请政府撤销两份公告,在全市所辖乡镇范围内开展农房违建整治行动,不能只针对外来居民,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Q, e7 Y) K: V. ]! Z 有几个疑问在此一并提出:
- ] b y7 O2 y" d( \1:在第一次座谈会上有代表质疑引入开发商问题,但市领导一口否认,但从政府网站上查询得知,去年4月,市领导在视察黄湾乡茶地、万年等几个村时指出,把农民下山后腾出的房子合理开发利用,请问真相是什么?
' [% h0 N8 L. C4 C4 ]2:茶场新村在建的是什么房子,为何还在对外销售,是否违背两停一下山的政策,一边大拆一边大建,公信力何在?
1 m$ ]2 S3 v' T$ B- i* h3:2015年进行了违建农房专项整治,为何在4年后突然冒出大量违建,是当时为了应付上级走过场,还是有涉嫌渎职情况?
/ H7 ] S, A! W. ?, F+ g综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的上述行为就是以拆违捉拆迁,减少行政成本,利益最大化。用公权压制私权,不惜牺牲广大联建人及农户利益,腾笼换鸟,重新打造开发,既获取了政治资本,又取得了巨大收益。
( d1 O3 B4 d4 m# ~, s3 l6 S 黄湾乡所有联建户! Y. d4 f1 D0 O1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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