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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要给双方冷静期?女子遭遇家暴被判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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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16:04: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9 ]! C4 O& C+ ~3 N& I- o7 y1 P, o' s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事件成为2016年来的成都反家暴典型案例。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
$ }) E4 h# P9 {2 O; c' E3 t; B: p5 ~  K- k/ V6 D$ ?7 ^
在这个事情被媒体挖出之前,刚好某明星因为家暴遭到女方的曝光引发热议。“家暴”的话题还没下架,昨天“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1月25日),这一则视频引发“遭遇家暴被判不予离婚”的讨论再次霸屏。在我们日益提倡公平的婚姻关系,保护妇女权益的趋势下,遭遇家暴请求离婚的妇女却被迫陪着施暴人继续冷静,确实让人不吐不快。5 B' l: ^& z0 ?

) p  O, o- P$ M! q) w) a$ ]1 r! R7 t- @@evan_fun: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存在家暴,此时经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依照婚姻法32条第三款第(二)项就应该判离,况且在申请了禁止令而没能阻止家暴的前提下,还需要什么冷静期?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家暴,那么不判离是另当别论。2 {1 z! t1 Q. D# F; Z
$ }9 R) w0 d$ X4 K% l% w7 O+ M
@一却尘思一:冷静期是给夫妻因为一些琐事急了设立的,不是给原则性问题设立的必须要有的流程。1 U. ^# x/ k, ]; g  A) p
@高雄大宝:家暴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长期家暴的涉及虐待罪,希望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落到实处,严惩家庭暴力。: q9 \2 C, a- a# n& l4 n7 c6 A& p
@Chmin想想念念:作为一名女性,我不觉得让男方冷静6个月对我有任何的意义。; T% [9 h# `  c$ C

; u7 [# t9 d* Y2 f; T7 ~  F从包括律师,法官,曾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人群,我们都可以侧面得到一个信息。通过诉讼申请离婚,第一次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这本来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给予双方更多的空间思虑。这种处理方式,也确实令一些情绪上比较激动的夫妻,关系得以缓和存续。但是面对家暴......这种惯性的判罚是否真的还具有积极意义呢?# f/ ^; H9 w3 l3 F+ ?$ T% \
检察日报针对这个事情有一个评论:在家暴离婚案中,尊重受害方的意愿应是关键点。如果法律不加区分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无法保证受害者人身安全不会再陷危机,法律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而打折扣。! O5 T$ x$ `0 u; S* H2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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