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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关注奇葩的高坪区建设局滥用职权,给已逝之人登记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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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5:5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P9 \. K% M3 m) N9 Q+ o+ B' H9 C" J7 w
) l, w! @$ t  B# {6 N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偷梁换柱,违法将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三房人共同所有的祖业遗留房产,上下勾结造假给死人颁发、换发房产证,颁发国土证,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法院推政府,政府推法院,法院再推政府,拒不依法纠错,执意将错误进行到底的控告   3 T' t2 F. N  j$ Y  M7 O4 Z
) G8 B- a3 O& k; D
赧呈:中央扫黑除恶办领导:您们好!
( `# F" a' r$ Q# [5 L+ s    控告人:王秀华,(易凤庭长子易延明之子易树丰之妻),女,汉族,生于1942年1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江中路315幢2单元2楼3号,18148404251。
6 o* z9 P6 I0 }' M+ E2 j- e1 m( p, O, N    控告人:易传运,(易凤庭的三子易延斌之子),男,汉族,鳏寡残疾老人,生于1942年5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18281624493。
$ k8 \4 o$ Y8 ~6 x, L$ ]7 @     控告人:易旭,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友谊村六组。17508148715。(系王秀华母、子)' j2 i' @) O9 ?0 I6 _6 O4 N
     控告人:易蓉,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2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友谊村六组,15681150662。(系王秀华母、女)6 c# h% I5 J  W& x  {
控告人:易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4区38栋3单元601号,15182442673。(系王秀华母、女)
  T7 z3 }0 K2 O; e被控告单位1: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65号。被控告人:前任局长,陈强15281751999。不按法律法规、实事求是“重蹈覆辙”赍奉欺上瞒下假汇报,制造我家祖业遗留房产罹被惊夺的冤案!
0 c. L+ v( l0 u, X被控告人:信访股袁中国,在该案中隐瞒事实真相,“重蹈覆辙”赍奉欺上瞒下假汇报,制造我家三房人共同所有的祖业遗留房产罹被惊夺的冤案!
3 K5 W* T0 ~6 U. Y2 Q! x1 t. q联系方式:18990839662
1 e/ p9 ?; K8 A* e5 Z/ @1 C    被控告人:田兰平,男,生于1964年2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民生街109号4栋3单元6楼2号。于2000年3月14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偷梁换柱、违背事实、上下串通造假给死人郑胜明办理房产证。  e: `+ g$ z% u5 S  @
被控告人:陈荣康,男,电话:13696023111。于2000年3月14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偷梁换柱,违背事实、上下串通造假给死人郑胜明办理房产证。
" o: a# v/ Z& t" d    被控告单位2: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办事处,住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80号。联系方式:08173360978。: E4 Y& m7 q7 E" y3 ?5 d
    被控告单位3: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住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61号。
) a, |  |7 l: s/ w9 j    联系方式:08173340835。
5 K& `% T" V& L/ Q  u- H+ \. |8 G2 d案由:
5 e- K! _$ f5 g    1、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省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办事处、四川省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办事处行政侵权乱作为、玩忽职守,该案发后,新、旧交替领导相互推诿扯皮、踢皮球、懒政渎职不作为、拖延怠慢导致2年诉讼时效期限。
. \% {' R: _, u3 z- _* Y& Z8 _    2、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办事处、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行政侵权乱作为,上下串通、为所欲为将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三房人共同所有的合法祖业遗留房产,共同釆用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制造假证给死人郑胜明(非法)颁发、换发房产证、颁发国土证。该案发后,南充市高坪区副区长王宗坤至今将原南充县国土局1988年大面积土地清理登记工作时,国土部门印发统一“申报凭证”,当着是“国土证”颠倒黑白、编造事实乱作为,仗势实干掌红黑吃,助纣为虐,合伙霸占合法房屋财产案!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恃势对抗中央“有错必纠”的原则。执意磐石将错误进行到底,严重违犯党纪、国法,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了为人民服务和有错必纠的行政办案原则,暨中纪委八项规定原则,以非法手段变为合法产权。
2 C7 a6 z( X; a1 t! B    控告请求:9 E6 ~- W. v5 Z6 z" k
    责令三被控告职能部门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被控告人对位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青瓦房和83号木楼)权属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注销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076949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南充市国用(2003)字第0321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 t1 F3 S2 i" E' k6 ?  Z8 q4 r7 C
    控告事项:0 D" w. j- Q6 }9 s7 N, `$ ^
因不服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办事处、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联合作出的《高建发【(2018)46】号关于(王秀华等反映事项的调查处理意见》,特向扫黑办公室控告。/ X/ r  x. k6 S' f# y5 H5 C
    一、该《调查处理意见》中“关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1号、83号房屋的修建与早期处理情况的调查”称:“易凤庭于1949年前在东观镇正街修建三排两通青瓦房一座,占地面积307.04平方米。1950年土地改革期间被南充县人民政府没收一通.....剩下的房屋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管管理。因此,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1、83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再属于易家祖业房产”。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办事处、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的这一所谓的调查,不是在调查,而是在用虚构事实、颠倒黑白的办法来对付中央第四巡视组、用颠倒黑白的办法来向中央第四巡视组交差、玩弄控告人。
) j$ M* P1 z$ [. e0 [    (一)这一调查结论与控告人掌握的证据材料完全不符。+ r( ~+ f, g0 Y* z
    1、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渎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所欲为将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本属于三房人共同所有的祖业遗留房产,共同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制造假证非法登记在“死人郑胜明”个人名下。
' A8 x8 V1 g. @5 v1 h* l$ h2、本案纠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应该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原任局长、现任局长仍然坚持拒绝受理、坚持拒绝纠错,执意将错误坚持到底,严重违背了为人民服务和有错必纠的行政办案原则。  ~' l# b6 t; n& N
事实理由及证据:1 e, x) a* o0 {0 {5 j
    一、现有充分证据证明,83号房系各控告人和第三人的共有私产。8 V6 L- e/ B& S& z* D
    我家祖业房产位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79号、81号、83号是易凤庭修建于解放前三排两通(青瓦房)一座。解放后易凤廷大儿(易延明)又扩建后面木楼2层的百年祖业房产(至今未改建),三排两通占地面积426.77平方米。6 z4 S; n, z4 U
易凤庭育有三子一女,大儿(易延明);大女(易绍华);二儿(易延俊);三儿:(易延斌)三兄弟一直都没有分家。" G% C4 {& v6 b: d1 v" A
    土改前后,我家是三代同堂12口人的大家庭,几十年都是以茶馆、旅店为业维持生活,房屋进身长50一60米。7 K, n6 b- R/ Q& j$ a0 C
    1950年土改前,我家在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大石头村(小地名岩洞弯)附近有60旦谷子,出租田(即12亩)土地改革时划为“工商业兼地主”成分,清算后被没收。1951年土改末期,我家以开明态度过好了减租退押和土改关。东观街当时的村干部(即称居委会)张子厚动员我们继续争取开明,捐点房屋出来给一户无房人住,我家三代人共同商议决定愿意捐赠挨袁家这边街房半通,界线是到天井前围台的六合门止。张子厚村长等人与我家三代人共同协商同意这一捐房屋面积后,予以接受。这期间我们继续开茶馆、饭馆维持三代同堂十二口人的生活,直到1952年基干团团部无地方办公由张子厚村长出面做工作,将我家房屋借用,由张子厚村长为我家临时找了两处公房分散居住,互不收付房租费。团部搬走后,又被米粮店、被服厂、区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和职工家属借用、占用。: A& }2 ]; v! V( Y, c: f
    1958年一1962年大跃进中:国家有关政策,动员街上居民先后到农村投亲靠友,安家落户,而易延俊和易延斌两家人先后下放到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相互不付房租费,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所有的地主富农成分都成为社员,而下放到农村去并不等于原房产就自动放弃。: X% i: f+ k- d7 R& B
1980年落实政策期间,我父亲:易树丰、母亲:王秀华(大房)都在为东观正街83号祖业房屋的事和易延俊(二房),那时因易传运(三房)在监狱服刑,所以他不知情况外。大房、二房四处奔波要求政府退还我们借给他们的房屋,主张我们的合法继承权利。之后,通过当时的镇、所等组织确立了我家私房的租佃关系,到1982年底,政府将祖业房屋退还给我们一部分。由于我家在绵阳,易传运在监狱服刑(四进四出15年),继承份额无法划分,就暂让易延俊、郑胜明夫妻居住,当时我父亲易树丰(原名:易传华)并告知易延俊在今后办理有关房屋产权时,务必通知我们到场。但是:还有前房半幢和整个后房木楼仍为生产资料门市部和职工家属占用。
. G" E- B1 `% P1984年4月14日、1984年7月22日易树丰先后写给南充县信访局、南充县东观镇房产登记办室、南充县财政局:要求落实政策返还祖业房产的报告。在南充市高坪区档案馆查回了南充县东观镇政府,关于调查处理蒲超群、韦尔思、张友庸等人房产纠纷的决定答复调查材料,农村收益分配统计表。东观镇卷内文件目录(共10户)其中易树丰在1984年4月14日,顺序号6号要求落实房产权的报告。121页4 G2 X' S4 T$ C( [. U, j
    1985年1月易传运(三房)第一次劳改八年,返乡回东观镇正街81号六合门后房40平方米居住,房屋前半幢仍然由东观镇供销社作库房。1987年3月被东观镇区公所将易传运强制搬出,并砌砖将前半截彻底隔断。
. ?. ?8 a; m! i0 E' |   1987年12月10日348号公房(即现蒋邦琼所有的79号房屋,以下简称79号房)登记卡载明,房屋来源为“没收地主易凤廷房产”,四至界限为,“正面为街,后面为河,右邻(81号)公房,左邻杨家私房”。
% \6 S  ^  R7 {7 V7 @4 I4 R   1987年12月10日347号公房(即现杨廷弼所有的81号房屋,以下简称81号房)的登记卡载明,房屋来源为“没收地主易凤廷房产”,四至界限为“正面为街,后临易延俊(即83号木楼140平方米),右临易凤廷私房(即83号青瓦房79.04平方米),左与公房相邻(即蒋邦琼所有的79号房屋)”。 8 @4 I$ U4 ~- m& [) _  Y8 }. t
83号房系控告人祖先易凤庭私产。私房改造期间,该房作为自住房屋,至始至终未作为任何改变。1987年12月10日,南充县公房清理登记时,将争议房屋的(后面木楼第二次)退还到易凤庭名下。. w# r& U1 F2 ]" f& ~1 O9 F3 `
1988年11月2日南充县国土局在城镇居民住宅面积普查摸底时,易延俊一家勾结政府工作人员共同釆用欺上瞒下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先将(第二次返还东观镇正街81号)木楼的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其中:占地面积122平方米,登记在他妻子郑胜明个人名下。4 C6 D% P* _- }& [( r  e1 D
2002年10月16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申请》证明,现79号房售与蒋邦琼,81号公房售与杨廷弼。2003年2月14日高府函[2003]10号文件证明,售与蒋邦琼的79号房面积为119.73平方米,售与杨廷弼的81号房面积为91.84平方米,合计211.57平方米。
9 H, j* S0 F; P* j4 ^5 ]& }    2003年3月14日,注:杨廷弼在申请办国有土地证时,权属界址宗图:在平面图中(右边易延俊),中间(杨廷弼),左面:(蒋邦琼)。区政府批文中指79号和81号。  ) t9 X2 c# U  ?
    二、(1999年2月初4郑胜明已死亡四年半之久),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12日、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老官滩居委会于2003年9月11日致高坪区国土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兹有我段居民郑胜明住正街83号,有祖业青瓦房一座。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今持房产证到贵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B3 G7 O  |% S5 o
    该证据充分的否定了控告人的祖业遗产房早在1960年前就已经被政府完全没收的荒谬说辞,同时也否定了“为解决郑胜明一家住房困难,以公房分配的形式将东观镇正街83号房屋分配给郑胜明”的荒谬说辞。
; @2 \1 m/ ]4 a+ i( D5 N7 z, O    郑胜明于1999年2月初4死亡,2000年5月21日,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村镇建管所给死者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东观镇郑胜明房屋修建于解放前,座落在正街,符合城镇规划”。
! M% a* K5 y3 ~4 f; A    2000年3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帮助死人郑胜明顺利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关于房屋来源的证明可以看出:1988年属于控告人的祖业房产被易延俊一家勾结政府工作人员、釆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办法将本属于控告人的祖业房产登记到了其妻郑胜明的个人名下。
5 p& ^- o* J2 k" M    三、被控告单位的这一调查结伦与完全颠覆了三职能部门等先前给控告人作信访答复中已经核实的事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分局、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文件如下:
2 C' ^! H4 v; L. ]+ t9 ]$ m    1、2011年11月21日 ,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高土资【2011】156号“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 关于办理郑胜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情况汇报”  ;         
3 C' F' J& a1 v" G8 i& w( o& N4 [2 j    2、2012年9月27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南市房高【2012】40号“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 关于东观镇易传运反映问题的回复”;. q; z; J8 w8 _/ I: i- V
    3、2012年10月18日,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东观镇易传运信访事项的回复”。8 ~+ p6 I" B6 a) `
    4、2012年11月17日,房屋备案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 此内容:南充市高坪区1998年6月20日已发证,其办证档案没有移交到档案馆;
/ w& I$ o' T; L* T7 X! c    5、2012年12月4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南市房高函【2012】1号“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 关于解决易传运、王秀华等人信访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 Q1 P7 E) T& x& @& Q    6、2012年12月4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关于易传运、王秀华等人信访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q4 E" G& O5 ?8 M/ W* ?! w
    7、2012年12月10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南市房高函【2012】2号“关于解决易传运、王秀华等人信访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y! ?  [8 y& Y+ H" ]
    8、2013年1月11日,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建函【2013】1号“关于《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关于解决易传运、王秀华等人信访问有关意见的函》的函”;
2 d; d0 c/ f5 D3 m3 Z! V" [    9、2013年4月12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关于东观镇居民郑胜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回复”;* `9 U0 V0 G6 }/ P
    10、2013年10月30日,南充市高坪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高信联办纪【2013】10号“关于东观镇易传运、王秀华信访问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            
: M# @& `& x- B2 L1 G  n" i4 S4 R    11、2014年1月16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高土资函【2014】10号“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 关于郑胜明原南充县国用申登(国土)字第3一00076号凭证的调查意见函 ”;     
/ n, C) q7 j1 L. s: a5 d6 Y5 e) B' B    12、 2013年4月12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 “关于东观镇居民郑胜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回复”;
6 _  r9 C. {' b% O0 O8 Q+ X    13、2014年5月19日,南充市高坪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高信联办函【2014】3号 “关于及时妥善处理易传运、王秀华信访事项的函”;0 o" M2 D. F* R& V( K
    14、2014年6月9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 南市房高函【2014】1号“关于解决易传运、王秀华等人信访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Z8 }3 G+ F) x1 c
    15、2016年3月23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  南土资函【2016】94号“南充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国有土地便使用权申报登记凭证》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 * k/ K7 U+ l9 H% q& B, V6 S! v
    16、2016年5月12日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易英反映王光伦、田兰平相互勾结、错办产权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 [1 b) E: z. M0 B& a
    17、2017年1月3日,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建【2017】7号“关于易传运、王秀华等反映信访事项的回复” ;. V+ T4 T6 R% G8 I5 o% w
    18、2017年12月11日,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建【2017】286号,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东观镇易传运、王秀华信访事項交办函办理情况的报告”。  * f/ Y9 e, |! N7 T9 j3 z5 g
    这些文件主要内容:
1 o  W* T! }. `  r    被举报单位称:易凤庭解放前在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1一83号修建了土地使用面积为307.04平方米,除开“81号于2003年卖给杨廷弼修建于1987年自建房,面积82.28平方米”外。83号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219.04平方米。1988年南充县国土局、1998年、2000年3月14日,建设委员会在办理“两证”时,将易家祖业房产办在易凤庭二儿子易延俊之妻郑胜明个人名下。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收悉曹区长批示交办后,高度重视,庚即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 a- B) ^8 e( {6 R    1998年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在给郑胜明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依据原南充县国土局1988年给郑胜明发放的南充县国土申登(国土)字第00076号(川国土统印N0:0803481)东观镇正街81号土地使面积为140平方米,其中:建设面积122平方米。凭证为无效证,此凭证只是一申请登记,故: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办房产证的依据。(国土局已作出无效认定)。故:1998年高坪区建设局给郑胜明办理的000821号房屋产权证属于无效证件。请求撤(注)销的问题。, j5 `6 Y+ F7 V
18、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g3 ^4 @+ g7 M1 `; [
    高建函【2017】286号     签发人:陈 强
3 U- S. M( h$ C. q% d6 Q    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东观镇易传运、王秀华信访事项交函办理情况的报告
* e, ?" m  d9 r/ ~    以上文件中包括了本次《调查处理意见》在内的多个部门,均先后对申诉的信访作出过答复,也就申诉人信访的事情作出过调查。先前的调查基本已经查清:申诉人的祖业遗产,在土改时期、在城市私人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确实完成了部分的征收。但是:作为自建房有219.04平方米的房屋至始至始未被改造,在1982年底、1987年12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在落实国家政策时将未被征收的219.04平方米的房屋给以了(两次)返还,后面木楼记载易凤庭二儿:易延俊私房,前面青瓦房记载易凤亭私房。返还的祖业遗留房产本应该由易凤庭三个儿子共同享有的继承权。死者郑胜明的家人勾结政府工作人员,共同采用弄虚作假、制造假证等办法将控告人共有的祖业遗产办在了死人郑胜明的个人名下。( ?0 M9 n5 V. K
    本次《调查处理意见》中“关于反映东观镇正街83号房屋产权归属问題的调查经查”部分中称:“为解决郑胜明一家住房困难,以公房分配的形式将东观镇正街83号房屋分配给郑胜明,而不是作为落实政策返还1950年土地改革期间被政府没收和1958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房屋”。该结论完全偏信了死者郑胜明家人的一面之词,完全不顾已经查清的事实,完全是颠倒黑白,三职能部门的这一答复赤裸的表现出:中央我敢欺、百姓任我骗的流氓工作作风。
( N) }% N* k, ]' Z死者郑胜明的丈夫易延俊声称: “原南充县教委、东观镇政府、财政所、教办以及天峰小学等部门和领导在多次到郑胜明家实地调查后在1983年春研究决定将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正街83号房以公房形式分配给郑胜明,解决其住房的实际困难”;“增益房屋虽是易凤庭修建于解放前,但是解放后全部收归国有”。: f) _6 X* V0 e1 X3 P( v
    为此,控告人在南充市高坪区教育局调取了死者郑胜明的有关档案,没有发现南充市高坪区教育局为其分配住房的依据,为此南充市高坪区教育局于2014年9月1日特别出具“证明”证明:“经查阅相关档案,原天锋小学教师郑胜明于1977年10月退休,当年教育局没有在东观镇为其分配公房”。该证据完全揭露了死者郑胜明的丈夫易延俊谎言,也否定了申诉人的祖业房先被没收,后被分配给郑胜明的说辞。1987年第二次将前(半幢))明确返还。目前该谎言完全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分局、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本次《调查处理意见》全文照搬引用。该结论不符合当时中国当时的历史事实:(1)郑胜明于1977年10月退休。1977年10月之前的中国,即使政府愿意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也仅仅是分配公房让其居住,怎么也不可能将房屋所有权落实给郑胜明;(2)1977年10月之前的中国,即使给郑胜明分配住房,在其丈夫易延俊还带上有国民党特务的帽子时,就被分配219.04平方米的房屋怎么也不可能的,分配219.04平方米的可能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才可能享受的待遇;(3)1977年10月之前的中国,即使说当时分配住房给郑胜明,分配给郑胜明取得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性质开始也绝对应该国有或者集体。郑胜明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还必须通过房改来实现。
: R& d4 y! e% m: J1 A    以上的这些不可能,不仅仅说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办事处、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会撒谎,而是太敢于撒谎了,撒谎胆大到不要脸的地步!
; K" V5 i, p  z) g    本次《调查处理意见》中在描述控告人选择采用司法救济措施向人民法院诉讼过程时,刻意隐藏人民法院要么以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要么以控告人的诉讼过了起诉期限驳回了控告人的起诉或者不予受理根本就没有进行实体认定的事实。《调查处理意见》的三答复单位意图达到误导上级有关部门和欺骗中央巡视组的阴险目的。
; y4 [6 }$ w! O2 K# b2014年3月期间,由于贿选大案将近,中央纪委派驻调查组来南充市高坪区政府一些官员们,害怕我们找中央纪委投诉,就主动找我们承诺立即给我们落实产权,当时任区建设局副局长王光伦说:给大房、三房各办一个(共有证)事后又推诿扯皮。同年8月在高坪区信访局韩明亮局长牵头下,联合三家职能部门,主动通知我们去落实问题:会上提出由南充市高坪区房管办事处、南充市高坪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出5000元(说:高坪区建设局在办房产登记时存在重大瑕疵出支6000元)合计:16000元钱,转交高坪区东观镇政府候刚,以法律援助为由,恳请我们两家人帮三职能部门一个忙,走一个行政诉讼程序,并再三保证:他们都会主动跟法院私下沟通好,其主要目的是让法院出具一个谁先启动纠错程序的裁决书,通过裁决书,由三家职能部门依据裁决书各行其责,以免相互再继续推诿扯皮。我们不愿意打官司,并再三请求由区房屋产权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撤销)非法房产证、国土证即可。但是:南充市高坪区信访局韩明亮局长和南充市高坪区三家职能部门参会人员都态度非常坚决:不走行政诉讼就没办法给我们解决问题。南充市高坪区信访局韩明亮局长再三表态,称:“他本人就是法官出来的”,只要我们按照他们安排的程序走,只需要我们递交行政诉状,他们保证负责提前沟通好!请我们一百个放心,万一行政诉讼走不通,再回来三职能部门在另外想办法解决问题。对于这种安排,我们因为当时不放心,特意录音了会议全过程。事后,法院在接受我们诉讼材料后根本不通知我们,就直接以超过2年诉讼失效为由,不予受理,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 B# |7 ]- t  f: o' `; T    尊重司法裁决,是控告人也一直坚持的观点,我们也是听从“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来处理我们的祖业遗产被侵占的问题。控告人也试图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处理我们的纠纷,可是不论是控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均没有就我们的祖业遗产被侵占的问题给以作出任何实体上的裁决。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向控告人解明要求控告人通过行政信访的方式来解决。控告人的几次诉讼情况如下:  
& h  }$ A6 m3 R; ~8 ~* C    1、“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裁定书”。
: S# s! B2 a+ |0 i6 S0 B9 j    该裁定驳回了控告人对第三人的起诉的同时还向控告人给予了法律释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之规定,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管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住房,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86年2月22日);‘(三)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应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由现占用单位和现住户负责退还....协商仍有争议,由当地房管部门仲裁解决’ 等文件之规定,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控告人正是基于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对人民法院的裁定的尊重,所以期待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通过行政部门行政程序解决控告人的权益被侵犯的问题。
- j1 {) `- n: I& g    2、2014年10月16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行初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2012年5月18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高坪民初字第645号民事栽定书,从该民事定书载明的事实及本院对起诉人王秀华的询问情况,查明五起诉人至少在2012年5月前就知道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11月为郑胜明换发了房屋产权证本院认为,五申诉人知道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就案涉房屋为他人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今(2014年10月)已超过2年,其起诉期限已过,且未提出超过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本院不子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裁定不子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秀华、易传运、易想、易蓉、易英的起诉,本院不子受理。) z6 L0 u# Q6 t3 o
    3、2015年3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裁定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行初字第97号行政裁裁定书相同的理由:驳回了控告人的起诉。- s( l* ]. R6 U) e$ x( a
    4、2015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5)南行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也是以控告人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为由分别驳回了控告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行初字第97号行政裁裁定书和(2015)顺庆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裁定书的上诉均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 a* t% p' K& j( l5 V& a, {    5、2015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以控告人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为由分别作出了(2015)川行监字第34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5)川行监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
$ U4 \( `! c6 p, I" j% k5 u# ^" B; A/ `    综上,控告人为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祖业遗产被侵占的问题,穷尽了一切司法手段。没有一家人民法院就控告人的祖业房产被侵占的纠纷作出任何实体的裁决,均是就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定。通过诉讼,控告人明白了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是有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限的规定的。控告人的财产被侵占,是第三人和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勾结的结果,政府工作人员的里应外合,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帮助他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没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办事,就不会出现控告人的祖业遗产被政府办理在早已死亡的亡灵名下,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帮助他人掩盖政府早已落实政策归还了控告人的祖业遗产的事实就不会有今天的纠纷。先前的信访政府部门也在控告人面前信誓旦旦的表态,有错必纠,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不会因为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办事发生的时间久远而放弃纠错。可是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驻高坪分局、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刻意将人民法院没有控告人祖业遗产被侵占的纠纷作出过实体裁决的事实给以隐藏,其险恶用心就是将错误坚持到底,将欺骗进行到底!上可欺骗中央,下可以愚弄控告人。& @7 H. e5 j7 \; T9 s
    四、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控告人祖业遗产办证在亡灵郑胜明个人名下,企图掩盖控告人的祖业遗产被在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事实。其办证材料如下:
1 w2 P0 y" V* O' I6 f3 J: e    1、2000年11月28日“南房权证南监字第76949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档案”内存资料重要内容摘抄:
$ d% _& C0 J* M+ ~) h2 i' |3 B    “南充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 h* C' D. L6 {2 T5 \+ S: S    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产权人:郑胜明;②房屋地址:东观镇正街83号;③房屋建筑面积219.04平方米;④土地使用情况摘要:南县国用申登(国土)3-00076号;⑤权属性质:集体; 申请时间:2000年3月14日;⑥ 加盖郑胜明私章。" M8 S: ~9 j- n  k. M: U
    房屋所有权证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字第000821号;②房屋建筑面积219.04平方米;③发证时间:1998年6月20日。
+ ]' |$ [3 L7 e' D1 v; S. c   (3)“南充市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查勘参加人员签名:田南平、蒋国荣;②公告是否张贴:已张贴;③房屋来源:自建;④查勘时间:2000年3月14日;⑤产权人签名:郑胜明加盖私章;⑥查勘人签名(仅仅田南平签名);⑦编号000821号。2 m! I7 U& C* g1 R5 d8 I8 H
    2、“2003年9月15日办理南充市国用(2003)字第032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档案资料” 重要内容摘抄:
' W$ s  a0 [6 X2 L    “土地登记审批表”
2 W$ u% }/ Q! r9 n9 Q    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填表时间:2003年9月15日;②房屋使用权面积215.2平方米;③权属性质:国有;④使用权类型:划拨;⑤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仅仅有:东观镇政府;东观镇第一居委会证明、申报凭证、户主房屋产权证;) ?0 w3 q+ B4 [0 ?
    “土地登记卡”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土地证号:(2003)032138;②权属性质国有;③使用权类型:划拨;9 g" r8 g7 I9 V% g
    “南充市高坪区界址调查表”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地籍调查员签名:陈斌、②调查时间:2003年9月12日;5 ~$ z7 w# ?; w, Z% U! H+ y
    “土地登记申请书”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申请时间:2003年9月15日(早于界址调查时间2003年9月12日);②申请人系郑胜明(而郑胜明早于1999年2月初4就已经死亡);③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仅仅有:东观镇政府;东观镇第一居委会证明以及申报登记凭证(没有房屋产权证);
+ e. T! y8 @' L( L    “证明”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证明单位: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人民政府;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老官滩居民委员会;②证明时间: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老官滩居民委员会是2003年9月11日,而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人民政府是2003年9月12日;③证明内容:“兹有我段居民郑胜明住正街83号,有祖业青瓦房一座,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今持房产证到贵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致高坪区国土局;
* G: g$ R8 z, b    南县国用申登(国土)3-00076号(川国土统印NO:0803481)凭证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地址:东观镇正街81号;②用地面积140平方米;③其中:占地面积122平方米;④发证机关:南充县国土局;5 j; Y# Z$ [% k;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凭证”;
2 O. S; ^& I! N' r% P    “权属界址宗地图”重要内容摘抄如下:①土地使用权面积:215.2平方米;
* m, u$ Y+ t" Q# ], d    郑胜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重要内容摘抄如下:(上面没有具体的在南充市高坪区居住的具体地点);- S0 B3 m* E" ~1 n1 z- W
    (9)2000年11月28日南房权证南监字第76949号房屋所有权证。5 Y* X  ?% n1 |8 c( t  l
    3、2000年11月28日“南房权证南监字第76949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档案”内存资料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
' {) O& t- ^" U; [& z# J    (1)该办证资料至少是12页以上,到底是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将办证掩盖为换证?还是其他原因不敢提供完整的办证资料?; G5 o4 [# Z5 _+ b" ~2 j# h* Y% F
    (2)2000年11月28日给郑胜明颁发南房权证南监字第76949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本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声称的“换证”,而完全是“办证”;: |9 ]5 T2 C+ Y  Y1 U0 i) Q/ Z
    (3)郑胜明早于1999年2月初4就已经死亡,郑胜明死后1年多还能申请办证,有违生命科学常识!郑胜明死后1年多的2000年11月28日还在使用私章,只能说明加盖私章的行为不该产生法律效力!也说明该行为系政府工作人员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才会产生这种违法办证的荒唐闹剧;3 F/ V; q4 x9 G7 [
    (4)《南充市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上本该有现场查勘人蒋国荣的签名,而恰恰没有蒋国荣本人的签名,这说明蒋国荣不仅仅只是签名被人代替,现场查勘也可能被人代替,也可能田南平、蒋国荣均没有参与现场勘查;1 e! R3 {8 a, @$ t
    (5)“南充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载明的房屋权属性质是“集体”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也与办证申请完全不符,为什么办证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发现?4 w* t8 y0 \# S% S; b7 o
    (6)该办证过程也否定第三人答辩中所说的:“增益房屋已经被政府征收、是原南充县、东观镇有关部门和领导以解决住房困难的形式分配给郑胜明”获得的说词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3 Z& B- x: |2 b. e) b* W2 r    (7)该证据证实了南充市房管局违法办证的过程,同时也证实了第三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的申请过程。3 ?) }; c( J& e( j; Y4 }' J
    4、对政府工作人员南充市人民政府提交的“2003年9月15日办理南充市国用(2003)字第032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档案资料”的质证意见:9 I) G9 D: P# k0 U! p* b
    (1)郑胜明早于1999年2月初4就已经死亡,死后4年多政府工作人员单位还在接受死者郑胜明的申请并为其办证,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单位的办证人员有一个人能够认真负责、不弄虚作假、遵守办证程序就不会发生这种高山仰止、小民皆醉、极其荒唐可笑的闹剧;
4 M" W3 V9 c# a2 }5 X# {   (2)东观镇政府、东观镇老官滩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说该房屋系郑胜明的祖业房产,与南房权证南监字第76949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该房屋系集体不一致,东观镇政府、东观镇老官滩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说:“郑胜明系东观镇老官滩居委会居民与其提供的郑胜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一致,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单位的办证机关工作人员有一个人认真负责,就能够发现该证系假证;& E$ u; P+ E8 Z+ v! V
  (3)在此次办证过程第三人提交的“南县国用申登(国土)3-00076号(川国土统印NO:0803481)凭证”上载明的房屋地址是东观镇正街81号、房屋的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22平方米等方面与办证登记的房屋实际状况严重不符,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单位的办证工作人员有任何一个人认真负责,遵守办证程序就会很轻易的发现该房屋的办证过程中有人在偷梁换柱、弄虚作假,本次错误的办证就可以避免,就会发现第三人用东观镇正街81号的“南县国用申登(国土)3-00076号(川国土统印NO:0803481)凭证”来办理东观镇正街83号房屋产权证,就会发现第三人或者办证工作人员在冒充死者郑胜明的身份在申请办理,就会发现东观镇政府、东观镇老官滩居委会出具证明所涉房屋的房屋权属、死者郑胜明户籍地址均系虚假证明;
8 _; \* u  m5 f7 h4 ]    (4)该办证过程也否定第三人答辩中说增益房屋已经被政府征收、是原南充县、东观镇有关部门和领导以解决住房困难的形式分配给郑胜明获得的说辞完全不能成立。/ F% a" s+ Z0 _
    以上可以看出:郑胜明及其家人在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过程,没有一次资料是完整的,没有一次资料是完全一致的,最为神奇的是郑胜明早于1999年2月初4就已经死亡,政府还有给她两次的办证过程。
7 }1 y3 O2 R- U* @" ~6 u( `    特别说明的政府部门为郑胜明先后办理过程:1988年南县国用申登(国土)3-00076号(川国土统印NO:0803481)凭证;1998年6月20日,字第00082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3月14日登记性质:“初始登记”办证,同一天:2000年3月14日换证,2000年11月28日“南房权证南监字第76949号房屋所有权;2003年9月15日办理南充市国用(2003)字第032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办证资料的仅有2000年和2003年的两次办证过程。控告人最初去查找办证资料时被政府工作人员将其资料隐藏在署名叫“刘文华”的档案资料中,后来控告人去调看资料时总是一次比一次在减少,如果政府不是隐藏什么怎么会有这些怪异的现象。
0 ^. W( p/ ?# b4 r1 @: o    2016年11月,被控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信访股袁中国称:“我们知道错了,但是:我们不可能承认错误,哪有自己打自己的脸”,我们建议要等第三方中间机构来指出我们的错,才能进行纠错。9 L- `' {$ E. j
    被控告单位称:参考易凤庭大儿易延易之子(易树丰)和二儿易延俊在80年代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期间的多次书信往来。查阅了南充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供销社、原东观区政府、县财政局公产股、区国土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档案资料,复印了数百页相关资料,但截止目前,唯一查到《关于高坪区东观镇易图理房屋遗留问题的通知》(南财公【1990】158号文件时,档案局的人说:“此文属机密,不能对外复印”,原南充县财政局公产股的资料我们无法查到。多年来,控告人为了查清事实真相,被三职能部门拒绝取证,无耐之下我们只有用手机录音、拍照等办法取证。4 I! p/ p5 g6 }0 k7 g
     更奇怪的一件事,2018年1月18日,被控告南充市高坪区建设局信访股袁中国、王虎两工作人员到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找到信访当事人(三房:易传运)在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维稳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商议,并向易传运说:以后不要去上访,房子要到70平方米也卖不了多少钱,绵阳(大房)以后也不会管你的。从2018年1月份起,每月我们给你补助500元钱,并由东观镇梓潼沟村村长和书记亲自到东观镇王家茶楼给易传运(签字、盖章),以易传运(因患脑梗)的困难补助由,并警告易传运说:如果离开东观镇将取消每月500元的补助费用,绵阳(大房)找哪里也不会有人管的
$ M+ j3 `0 k% S' ]综上所述:被告所示证据,前后关联,相互映证,环环紧扣,证据证明事实,事实来源于证据,彼此呼应,铁证如山,无懈可击。) `' t- g( p' f+ X
    恳请:严肃党纪、宪法、国法、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人权,依法恢复民原房屋 财产归主控告人,依法赔偿告壮人的人权、精神、经济等一切损失,以正党纪、宪法、国法。为此该案谨呈:, k+ {( |- M3 l) P6 V7 F
    以上所有证据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9 N( Y- M9 _, g- F6 N" Y
. `3 e  e# x8 x: A! F. L- Y9 |4 Z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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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扫黑除恶办领导
& p" P2 x, O; C$ m* H8 U) h3 R! M6 n! U
               控告人:易传运:18281624493
: ^3 b# D. |, }: R2 ~2 J/ J( c                      王秀华:18148404251. }( B0 E9 x. M; _
                      易  旭:17508148715         
) X4 d$ i* K0 G& Z* p1 v- e0 A                  易  蓉:15681150662
( M. ~% W/ A9 `4 J' ?: Z0 W8 H                  易  英:15182442673
" |$ m. Z2 I7 E' C
5 K6 U% r" b: X) G2 l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0 j& l; S6 L& P# P9 m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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