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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网民朋友们,我是南充市银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数年来无论工作日还是节假日,只要工作需要,公司需要,我都是尽心竭力的奔波在一线。2014至2015年,该公司因拓展业务财务吃紧而向员工融资,我便联合亲朋好友筹集资金共计贰佰多万元借给公司,在承诺还款期限一推再推的同时,由于我本人太过的善良,单纯的听信银恒公司明银贤给我的一次又一次的忽悠,在去年我得知银恒公司已全部收回大地景秀尾盘售房款及出售凤垭山恒大土地款后,银恒公司明银贤都没能还上我一分钱,当时的我也彻底失望,在他毫无还款诚意,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之下,于2017年9 日,我将银恒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赢得胜诉。
+ _' p- h2 l0 R铁证如山,法网恢恢,我原以为法院就可以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了,但银恒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明银贤却利用她的一杆亲人恶意转移隐瞒财产,借以逃避公司债务。$ x; S1 r3 D/ `
我多方奔走,终于彻查到明银贤利用与曾维玉儿女亲家的关系,用曾维玉的身份证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开设6210******4429的银行账户,长期供南充市银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借以逃避公司债务。并收集清楚相关证据提交法院,请求法院查封账号,为民执法。
0 N# @( D$ x. ^4 Y, o. ^原以为板上钉钉的事情,却在依法查封执行的期间遭某势力横加阻扰,并断章裁取条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裁定法院无权冻结其亲家曾维玉的账户。4 R( Y2 J/ P0 `
试问一下,在对方早已恶意筹谋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亲家曾维玉会轻易承认他们的犯罪事实吗?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就一句“当事人没书面确认”就可以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吗?法院相关为民做主的人民公仆就没有良知看清老百姓一眼就能看明白的坏人的把戏吗?老百姓能指望法院为民做主吗?5 ~1 \" |( g9 _2 Q" K% C( j
附相关证据如下,拜请各位网民朋友,借用您的慧眼帮忙辨别事实。# W: H' k" W+ x4 [, R# q* D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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