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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污水厂,政府你管还是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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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0-30 16:1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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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现离南湖半岛小区100米处,离南湖国际120米处各修建一个污水处理厂,每个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至少5万吨,污水处理厂排放恶臭气体与噪声污染! {! z( `0 V/ M/ ~
根据规范,污水处理厂应距离居民区至少300米,何况大型污水处理厂+ T+ C# F/ G# p
而且该项目未进行环评手续及公示(已违法),外围打着绿化的招牌, j. C" I% x' o3 C2 `, i
已经快要修建完成,据说三天后将通水,完全无视法律法规以及南湖片区居民身体健康!6 F2 J5 k3 X+ Q& e$ }* m-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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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违法违规的行为?(1)污水厂新建项目,在没有完成项目立项的环评报告编制及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先行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环评书编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n8 i" Q8 c! b4 Y, o/ N
依据2016年7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即《环评法》,污水处理厂属于专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该有项目规划环评及项目建设环评两次环评,并且法定程序是第一次的规划环评通过之后才可以做第二次的建设项目环评。污水厂扩建项目按法规第一次应为立项规划环节的环境影响评价,即应由该环节的责任部门规划局牵头环保局编写环评意见书,但天府新区规划局明确答复目前没有收到此项目任何立项,且网上公布只是项目环评公示不是规划环评公示。
/ h' x" z( A8 A5 h(2)规划环评阶段没有组织公众参与工作,在项目环评中也没有真正进行实质性的公众参与工作,违反了《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3 T( W+ m( Y) T  d7 f; Y, D-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及《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大型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和大型垃圾压缩转运站属于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环评及项目建设环评过程中均应当广泛征求受影响区域的居民意见。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书的信息。且应当综合考虑区域、职业、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定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天府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组织公众参与相关工作。2 ^% _" x. n, K* a
(3)污水厂扩建的选址违反国家GB50318-20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9 ]& D8 z0 `# b6 `# s# w/ K根据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该区域并未规划污水处理厂。
0 K) L' U; E) G* m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4.4.4条规定,对于污水处理厂规模大于等于10万m3/d的项目,其对应的卫生防护距离须大于300米(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且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并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事实上,该新建污水处理厂与相邻建筑的最近距离100米左右。/ z/ I, r3 q9 Z
(4)相关部门对两个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z, V$ x+ A( m" g/ l
污水处理厂扩建及垃圾站项目在尚未完成环评、未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似乎确定了施工单位,已提前动工。 成都市环保局尚未受理污水厂项目及垃圾站项目的环评报告,而根据2018年4月13日天府新区环保和统筹城乡局微信公众号《关于华阳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有关情况的通报》中的信息显示,目前污水处理厂项目仍然处于环评阶段。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垃圾站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尚未完成环评、未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先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比选的招标公告,随后在2月份开始动工,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协议、授意其提前动工。1 J( V# f% Z1 h8 u2 f) K; ]: Y2 w: ~
(5)能否申请信息公开?包含批准文件、规划环评书等一系列关于此地块规划问题的文件。
3 f* h; x/ C3 C5 P" e3 C/ M! H此外,对于居民有疑问的,关于污水厂是否完成环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的问题,也可以向当地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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