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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国土分局违法收取何永全350万元和工作经费40万元证据。 & O$ b0 }2 o: l' x M- [2 _ 通川国土用地“圈钱”, o. g b S. C1 y( h
2010年,何永全还未开展经营活动,通川国土分局便给何永全送达通知,这片土地政府要进行统征,用于场镇开发建设,要求立即停工,何永全便立即停工。 6 {) H3 ]/ t: u# b8 K 然而,通川国土分局对此不仅不向何永全退补相关承包费用等,还采用欺骗手段给何永全讲:统征后将该地段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对外招投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进行出让,并让何永全参加竞标,保证何永全能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但要求何永全先支付土地征用费350万元,不计息,另给付通川区国土分局征地工作经费40万元。如国家未批准征用,由通川区国土分局退还何永全350万元土地征用费,交清费用后再签订协议。何永全对通川国土分局的承诺相信无疑,为了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何永全到处借钱,筹集资金,于2010年11月5日将土地征用费350万元一次性通过工商银行汇转给通川国土分局。第二天,2010年11月16日又将征地工作经费40万元付清。其中通过工商银行汇转28万元,交现款12万元。费用付清后,通川国土分局于2010年12月30日与何永全签订了《征地工作协议》。 3 s2 F* P7 k e4 z4 M; B" r 6 d' K! U& M) U% L" l通川国土退钱“耍赖”! W8 g2 ]5 ?- Z- k+ W0 M
2011年4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1)369号文件批复,批准同意将该宗土地作为通川区2010年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为此,通川国土分局故意隐瞒不告知何永全,将该宗土地改变了用途,不作为乡镇建设用地,而作为政府机关修建办公用房,至今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该宗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和对外招投标或挂牌出让。* ~2 A' j7 Y* | Q% a
发现事有蹊跷的何永全,多次找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在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的督促下,通川区国土分局才于2013年9月退还何永全土地征用费350万元,于2016年5月26日才将40万元的工作经费退还何永全。 , j5 f% Y7 B; U 占用何永全的资金长达六年之久,对以上两笔资金的占用利息拒绝支付。何永全多次向通川区国土分局申诉,通川区国土分局于2016年6月3日以达市国土通土资函2016年第58号作出“不支付利息”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何永全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当即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何永全,通川区国土分局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多次给通川区国土分局做工作,应当支付利息,利率标准可与何永全协商,通川区国土分局仍拒不给付资金占用利息。, \( q! U( N( L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1日以达市国土资信告字(2017)5号和(2017)186号作出决定,撤销通川区国土分局作出的达市通国土资函(2016)5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何永全请求通川区国土分局赔偿给何永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是依法成立的,是合情合理合乎情节的。% |9 g- N- L3 w% @. c* ]4 B+ F+ v
通川国土已在“违规”9 O7 D8 f$ Y; x) Z) k% i
通川区国土分局于2010年11月5日收取何永全的土地征用费350万元,2011年4月12日省政府就批准,通川区国土分局将土地用途改变了,就应立即退还收取的征地费350万元,经何永全多次催要,通川区国土分局才于2013年9月退还何永全土地征用费350万元,可通川区国土分局占用资金长达6年之久,不仅资金占用利息不给,而且以协议有约定拒绝退还收取何永全的工作经费40万元。+ L( I, I4 _; `7 E
针对该事件,法律业内人士直言:通川国土分局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是严重欺骗行为,所以,双方签订的《征地工作协议》显属无效。 : _/ M. S' s+ r 一是该协议是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就是要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该协议所附条件并没有实现。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是无效的;6 i4 V2 g& w& j7 h* X8 _1 D
二是《征地工作协议》的内容违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收到何永全的申诉后,电话给何永全明确答复,通川国土分局收取当事人土地征用费350万元是违规的,收取当事人征地工作经费40万元是违法的,通川区国土分局纯属乱整。 * W8 E: Y1 Z1 X' ~. `: R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该协议显属无效;# k' `1 z: q5 r
三是通川国土分局故意违约,省政府批准后,故意隐瞒何永全,未按协议的约定,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将该宗土地的用途改变,不是作为乡镇建设用地,使协议无法履行。所以,通川区国土分局的行为实属故意违约。 2 I2 Q3 N9 d- Q+ a" s/ s5 X, X! |; O 市民指责行为“伤民” 6 S6 x0 n& [7 c1 D4 h7 M4 I 由于通川区国土分局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何永全巨额资金,占用资金利息拒不给付,已造成了恶劣影响。市民何永全向国土部门上缴的近400万元,其小部分资金是何永全从亲戚朋友处借的,而大部分是托朋友在银行帮忙贷款的,按农商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何永全资金利息1154480元。何永全不但要还人家本金,而且还要给他们支付利息,现在债主天天逼债,使何永全无法面对,使很好的亲戚朋友关系也完全破裂,视为仇人。/ F$ Z' d' P# u% M
对此,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事件在“伤民”。通川区国土分局与何永全签订的《征地工作协议》显属无效,给何永全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依法应当支付,何永全请求支付利息是于法有据。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国家有关部门要为老白姓做主,伸张正义,严肃处理有关违规人员和贪腐人员,给何永全一个满意的回复,并督促通川区国土分局尽快处理好何永全的诉求,依法处理有关违规人员和贪腐人员。 T8 x* ?. I# j- `. {. Z1 t
就此事件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 E" V N/ }+ o4 |. p) T y: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