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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江门,男子往狗脸部喷不明液体后20秒,狗立即倒地身亡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11-10 12:19
标题: 广东江门,男子往狗脸部喷不明液体后20秒,狗立即倒地身亡
细思极恐 近日,广东江门发生一起细思极恐的事 一名身着深色服装戴头盔骑电动摩托的男子,貌似有备而来,他行驶至一户人家家门口时,突然放慢车速,左手拿出一瓶不明液体,对着门口蹲着的狗脸部,喷了几下,就迅速离开,整个过程,男子并没有停留。狗被喷完后,也没有追赶对方。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20多秒以后,只见狗狗痛苦挣扎了几下,就立即倒地不起。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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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网友问,这名男子的动机是什么?与狗主人有仇,还是想通过毒死狗以后,将狗肉拿去卖?
通过监控视频来看,男子的动机大概率应该不是后者,因为男子应当明知药水的杀伤力,因此如若其想对通过毒死狗的方式,拿去变卖,那么正常来说,他会第一时间返回去,将狗的尸体取走。当然,这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后,方能下最后的定论。
但不管男子的动机是什么,就目前现有证据来说,狗是主人的合法财产,男子通过喷不明液体的手段,将其毒害,实现上就是造成了狗主人的财产损失,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所指的数额较大,广东江门地区一般是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也就是说,如果这条狗的价值达5000元以上,那么该男子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即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男子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男子的行为是刑事还是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子都必须按照狗的实际价值,赔偿狗主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男子的行为极其恶劣,因此不论是哪种处罚方式,建议有关部门都对其以顶格处罚,另外就是务必要查清这瓶不明液体的来源,因为不敢想象,如果喷到人身上会有什么后果,令人细思极恐
那么大家认为,这名男子的动机是什么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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