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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就竟是干嘛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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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09:32: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四川省高级法院就竟是干嘛吃的?
       控
控告人:王成忠,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编码:511111195510130613,住址:乐山市沙湾区花园街103号,
第三人:卞明全,男,汉族,1940年11月19日生,汉族,身份编码:511102194011191410,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营林处宿舍
被控告人:(2016)川行终844号案合议庭,审判长刘洪峰,审判员牟琼,审判员王代伍。
   因被告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非法编造《(2016)川行终844号》行政裁定书。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彻查被控告人渎职行为。
   事实:控告人王成忠拥有祖传房屋一幢,宅基地一宗,虽然新政府成立后,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原用户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控告人与卞明全经政府批准,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综合楼。综合楼于1994年1月20日动工,1995年6月份成就2800m2房屋建造。2009年11月19日提请验收,区城建局以所谓“非法建筑”为由不予验收。不验收也就罢了。
嗣后从区城建局处得知该所谓“非法建筑”及宅基地已被区国土局和区房管局分别于1995年和2006年出让给他人。
控告人认为:沙湾区政府没收所谓“非法建筑”和宅基地,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违法。于是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裁定书载明:
本院二审查明:卞明全的儿子卞亚林1993年12月3日以乐山市沙湾区通达综合经营部的名义向原乐山市沙湾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卞明全所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征收手续。
本院认为:王成忠将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卞明全,卞明全的儿子卞亚林以通达综合经营部的名义与王成忠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后沙湾区政府于1994年5月25日批复同意征收上述土地出让给通达综合经营部使用,至此上述土地的征收行为完成。
控告人认为:四川省高级法院虚构伪造事实。
本案原告诉沙湾区政府征收宅基地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依法应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对政府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通过审理程序:由当事人(或代理)双方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认证,弄清事实;再者依职责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判。但是二审法院并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而是虚构伪造事实:卞亚林1993年12月3日与集体签订“征地协议”套用[乐沙府土1994(29)]号政府内部批文时间(即1994年5月25日)认定控告人起诉期限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上诉。
根据二审答辩人在答辩状中提及:政府批文[乐沙府土1994(29)]号,即:《关于同意沙湾区国土事务所征用沙湾镇农场村三组土地出让给沙湾区通达综合经营部使用的批复》,此批复明示:国土局征收集体土地,通达综合经营部向国土局购买国有土地本案政府征收宅基地,征地程序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成,违法,二审法院以所谓“查明”:卞亚林1993年12月3日与集体签订“征地协议”征收程序已完成不是事实,王成忠没有将集体土地出售给卞明全和卞亚林。二审法院以伪事实为据编造《(2016)川行终844号》国家法律文书,此举既可否定王成忠合法起诉,又指认卞亚林非法征收集体土地,其目的保护沙湾区政府侵吞掠夺房地产(即:黑吃黑)
综述:二审法院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渎职),虚构伪造卞亚林1993年12月3日与集体签订“征地协议”套用[乐沙府土1994(29)]号政府内部批文时间(即1994年5月25日)认定控告人起诉已超过20年的法定起诉期限,编造《(2016)川行终844号》行政裁定书,违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提起控告。
    请求:彻查被控告人渎职行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王成忠
                   第三人:卞明全
                                   2017年5月 日
  联系电话:1344012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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