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20日讯(莫薇 记者 岳东)今(2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盗刷银行卡民事案件,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原告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2013年10月,原告陆某某在被告某银行叙永支行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短信提示业务。2015年4月的一天,原告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卡于当日23时54分通过ATM机被转账3万余元,并收取部分手续费。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针对原告银行卡被盗刷进行了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某银行叙永支行已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客户存款账户和资金的安全,包括为储户提供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加密保护技术。在银行无证据证明陆某某存在过错、或是盗取行为系与他人串通支取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纠纷系储蓄合同关系纠纷,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受害者无需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即可依据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后,某银行叙永支行进行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