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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局违纪违法;向中共驻造林局党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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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6:4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曝:造林局违纪违法;
         向中共驻造林局党委投诉
                投
投  诉  人:卞明全
被投诉单位: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
诉      求:依《党内监督条例》彻查大渡河造林局不作为、 刘明江违纪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于1965年毕业后,被安置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作,直至1993年仍在大渡河水运局(现造林局)任职。当年共产党人刘明江在局长江洪的领导下,为谋私利,将国企私有化,进而驱除职工。3月14刘明江代表组织宣布投诉人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下岗自谋生路。投诉人被刘明江代表组织无故驱除不服,从此踏上信访、诉讼之路。途经省厅、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一审再审、二审、二审再审等等,历经坚苦漫长岁月。庭审中乐山市中区法院在《(2009)乐中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经本院与被告(造林局)协商:被告愿为原告补办退休手续(附件1、2009年12月补办)。因判决未涉及工资或下岗费,案子进入二审再审程序。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议:工资问题回单位解决,此提议被法院准许。
2016年5月投诉人向造林局递交《关于申请落实下岗政策房改政策的报告》(附件2)。造林局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回复(附件3):1、购置自住房宅基地使用权诉求与企业无关。2、对落实职工待遇诉求,局已经为投诉人办了退休,至此开始享受国企职工退休待遇。
投诉人认为:
1、投诉人申请购置土地使用权,是因造林局允许职工购置、分割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为职工的我,有权申请参与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就造林局职务和责任而言,受理和承办是职责所在,本职工作,然而造林局却说:诉求与企业无关,显然属不作为。
2、刘明江图谋私利代表组职无故驱除投诉人,是无理无法之举,如今习近平主张依法治国,投诉人依法向组织诉求落实政策,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回复却以已为投诉人办理退休证为借口予以搪塞,其说辞无理无法,其理由:补办退休证是2009年12月办理。2009年补办的退休证不能证明1993年始退休、起始享受退休待遇,更不能证明造林局从93年起始对所非法抛弃的投诉人给予了补救和落实。显然回复纯属胡扯,有违法纪。
    综上所述:1993年大渡河水运局(现造林局)与其刘明江图谋私利排除异己,无故驱除为国家工作28年的投诉人,且不作仍何安置和补贴,法律不允。投诉人诉求造林局落实政策,而造林局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有违法纪。现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向中共党委投诉,请求彻查!给个说法。
此致
中共驻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党委
2017年3月6日
                         电话:13440128979
附件:1、2009年大渡河造林局为投诉人补办的退休证
          2、关于申请落实下岗政策房改政策的报告
          3、大渡河造林局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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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报:1、中共驻四川省林业厅党委
           2、中共驻国家林业总局党委
注:本投诉函载入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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