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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两年前到济南定居,期间为女友田女士购买了一套婚房,谁成想分手后竟将张先生赶出住处。近日,张先生致电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size=+0]案件详情: [size=+0]两年前,我被公司派到济南工作,2016年公司组织开年会的偶然机会,结识了公司田某,我俩彼此都有好感,不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size=+0]当时为表明自己的忠心,我以田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价值78万的商品房,打算结婚后共同居住。在此期间,我多次提出结婚事宜,但田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好景不长,田某以三观不和,不能继续交往为由要求我搬出去居住。突然间,女友没了,房子也没了。这让我感到很被动,多次与田某协商未果。请问律师:我购买的商品房能否要回?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size=+0]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size=+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size=+0]结合到本案中,张先生以田某名义购买的房屋视为对田某附条件的赠与,当田某不与其结婚不履行所附义务时,张先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 [size=+0]婚姻心语: # G, P2 Y4 p5 G" r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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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的;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 [size=+0]人物名片 [size=+0]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size=+0]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 v5 R- Q# x, S9 t- d0 S 本文来源:舜网-都市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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