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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酒驾出车祸后继续饮酒 企图掩盖醉驾行为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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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5:3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日讯(武侯法 记者 刘佩佩)成都一男子刘某酒驾出车祸后,在朋友的劝说下,在事发现场路边烧烤店吃烧烤等待交警。期间,刘某故意继续饮酒,企图掩盖酒驾行为。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6年10月9日晚上,刘某与朋友杨某、谢某二人在某面馆内喝了一两多白酒。当晚11时30分许,刘某驾驶小轿车离开,在武侯区晋吉东二街与红运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前方向右直行的龚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在现场又碰见朋友李某。李某劝说刘某继续饮酒,待警察来了就说是事故后才喝的酒。刘某和朋友便在路边烧烤店继续喝酒吃烧烤。在警察赶到前,刘某还与阻止其离开的龚某某发生了抓扯。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刘某均持有异议,辩称其不该听信朋友的话,在事故发生后再次饮酒。他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己是酒驾,不是醉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事故后,他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不是被挡获。

  法庭传唤证人杨某、谢某到庭,证实了刘某曾与两人一同喝酒吃饭,并在喝下一两白酒后驾驶车辆离开。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依法应认定为醉酒,对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意见不予采纳。刘某已赔偿被害人龚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龚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武侯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以为,在醉酒驾驶后、酒精检测前故意饮酒,就能达到混淆血液中酒精含量的目的,最终能逃避法律制裁。实际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有多种方法证明其是否饮酒。例如在本案中,就有证人证明刘某在驾车前饮酒。那么,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饮酒后驾车,还是驾车后饮酒,是不是就不能判定其醉酒驾驶?

  然而,早在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所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武侯法院告诫心存侥幸者,不要做出违反法律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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