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播网讯(谢黎莉 许鹰)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犍为县法院受理涉枪弹犯罪案件共计32件39人。其中2014年为8件8人,2015年为12件12人,2016年为12件19人,呈逐年上涨趋势,应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相似。1、年龄结构偏大。在近3年的39名犯罪人员当中,20岁至30岁有6人,30岁至40岁有9人,40岁至50岁有12人,50岁以上12人。可见该类案件犯罪主体多数为40岁至65岁的中年和老年人。2、受教育程度低。在39名犯罪人员当中,小学文化32人,初中文化6人,高中文化仅1人。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识相当淡薄,有的甚至不知道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弹药是犯罪行为。3、农村人口居多。在39名当中,城镇居民仅有4人(年龄在22岁至32岁之间),其余35人均为农民,占罪犯总数的89.7%。 (二)罪名比较集中。在39名犯罪人员当中,34人被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占总人数的87%,其余5人均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占13%。 (三)犯罪形式单一。犯罪人员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多数人私藏、持有枪支目的只是为了打猎、收藏。 (四)危害后果不严重。由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对他们的处罚一般较轻,66.7%被判处管制或拘役,其余均被判处5年以内有期徒刑,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 二、反映出的问题 (一)文化水平低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涉枪犯罪绝大多数发生在农村,社会治安相对薄弱,涉案人员多为文盲或半文盲,他们是非辨别能力较差,加之普法宣传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农民对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涉枪方面的司法解释了解甚少,对涉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 (二)群众对涉枪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在持枪类犯罪中,不少群众认为虽然持有枪支,但没有用来伤人就不算违法,还有人认为持有和使用自制的“土枪”不算违法,甚至有人认为能制造枪支、爆炸物的人是能人,是靠自己的手艺赚钱,买卖枪支、爆炸物是做生意的一种形式,而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反映出对枪支管理问题的社会宣传教育在普及性和深入性上存有不足。 (三)历史遗留问题。涉枪犯罪多发生在农村,其中有些地区在解放前就有民间造枪、造炸药的历史,居住在当地的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懂得枪支构造和炸药的配方,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由于造枪和炸药的工具简单,成本较低,原材料也容易买到,个别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制造枪支、炸药来进行买卖。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枪支管理的社会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台、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普及涉枪政策法规,激发群众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对涉枪犯罪的综合治理。 (二)建立情报防控体系。公安部门可加强对旧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可能进行地下枪支买卖场所的监督与检查,做好涉枪情报信息的搜集处理,对有前科劣迹人员特别是具有涉枪类犯罪前科人员的加强管控。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法院应加大打击力度,从严处罚,给涉枪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实现根治枪患的目标。适用财产刑,彻底剥夺被告人犯罪所得和断绝其再次犯罪资金来源的问题,统一相似案件的量刑标准。 (四)司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有些案件侦破时取证不足,有些书证材料过于简单笼统,无法反映案件全貌,有些作为证据的物证不能移送审判机关且下落不明,司法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解决此类等问题。侦察机关应注意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枪支零部件来源的线索,深挖枪支零部件来源的线索,堵截源头。 / |$ R9 R# b$ m9 |! s1 I'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