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时间之内,中介与房屋卖方先后签订两份合同,因合同对中介服务费分别作出不同约定,双方产生纠纷。中介将卖方诉至北碚区法院,要求卖方按照第一份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近日,北碚法院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该中介的诉讼请求。 中介服务费 两份合同作出不同约定 去年5月,市民李某想将自己位于北碚区的一套房屋卖掉,于是便将房屋出售信息挂在网上和小区内,此后,常有中介来电询问。两个月后,重庆某房屋中介机构主动找到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承诺书》,约定由该中介代理出售该房屋,条件之一为出售价格45.3万元,若此房售价高于45.3万元,则高出的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 当日,《房屋买卖承诺书》签订后2个小时,该中介机构找到了有意向购买李某住房的姜某。看到房屋后,姜某对房屋很是满意。接着,卖方李某、买方姜某与该中介坐在一起,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姜某以47万元购买此房。 但是,在签订的这份合同中,三方又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支付,卖方一律不承担。 该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方姜某收取了中介服务费0.94万元。之后,中介以房屋售价高于此前约定的价格为由,向李某索要1.7万元的差价,作为中介费,遭到李某拒绝。 于是,中介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按第二份合同主张报酬 中介认为,其与卖方签订过两份合同,虽然第二份合同约定卖方不承担中介费,但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将实际交易价格与承诺价格之间的差价1.7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他们。 北碚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该中介机构与李某先后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两份合同文本均由该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承诺书》中虽载明出售价高于45.3万元的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但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不承担中介服务费。该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主张报酬。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m' A9 @ `& t- J) H7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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