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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13 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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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广安
经我局城镇管理监察大队调取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和《代为清除通知单》显示,您于2月5日11时至12时在鼎屏镇挞子丘步行街街面上摆摊经营蔬菜,我局城镇管理监察大队辖区中队工作人员多次劝导您进入市场内买卖,但您固执占道,拒不入市经营,我局工作人员对您依法采取了代为清除措施,暂扣了您的称砣,同时填发了邻城监代字(2017)第0205号《代为清除通知单》,该通知送给您时,您拒绝在上面签字。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规定。在您不听劝导的情况下,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您的菜摊采取了代为清除措施,暂扣了您的称砣,强制纠正您的违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您的称砣仍妥善保管在我局城镇管理监察大队(我局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办公地点在县住建局一楼,所以在您拨打电话3291199时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您到住建局一楼领取秤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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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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