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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伤怪路不平 法院:公路管理部门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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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6:3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坑坑洼洼的马路上摔了一跤。遇到这样的事,大多数人只能自认倒霉,但桐乡市民文某不愿“算了“,他把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

  这起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27日晚上8点多。文某摔伤后,心中不平,朋友就给他出主意,向该路段的管理部门索赔。

  文某先找到了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交警调查结果是:文某负主要责任,路段管理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书出来了,但路段管理部门却毫无反应。文某只好又去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路段管理部门于2016年8月11日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万元。

  眼看约定时间到了,该路段管理部门却没有作出赔偿。文某多次上门,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怒之下,文某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作了规定:路段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维护、维修;道路有坑槽破损,但未及时维修、养护,也未在道路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存有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该路段管理部门向文某赔偿了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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