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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报警称遭强奸 警方:不能证明被强迫 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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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1:4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1月23日,湖南15岁女孩儿冰冰(化名)的家人收到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核决定书,称其此前报案所称“自己遭39岁张某强奸”一事,因没有证据证明有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能认定张某涉强奸罪,不予刑事立案。

两级公安三次决定不立案

上述刑事复核决定书显示,冰冰出生于2001年10月21日。2016年9月1日,冰冰的姑姑和妈妈先后到双峰县公安局杏子派出所报警,称男子张某强奸冰冰,冰冰也指认该男子强奸她;张某则辩称与冰冰于2016年4月份结识,双方是情人关系,也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否认强奸。

接到报案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和冰冰进行询问,并调查了相关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手机信息等证据。经审查,双峰县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9月7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16年10月8日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随后,冰冰的家属对双峰县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并申请复核,娄底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受理。

2016年11月1日,娄底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双峰县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复议决定。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与冰冰多次发生性关系,但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冰冰的意志,没有证据证明有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能认定张某涉强奸罪。

这引发冰冰家属的强烈质疑。11月23日,澎湃新闻联系双峰县公安局胡姓民警,他称因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细节不便透露,以娄底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核决定书为准。

开房录像、聊天记录没发现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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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南省妇联主办的《今日女报》曾在2016年9月9日,以《娄底15岁留守女孩声称遭强奸,警方为何不予立案》为题报道此事。双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刘峰在采访中表示,侦查人员调取了两人多次开房宾馆的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等材料。经过调查取证、比对都没有发现冰冰有被张某强迫、胁迫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奸淫幼女的,都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对幼女的认定标准为是否年满14岁。按照冰冰身份证上的信息,她已经年满15周岁。在如今没有明显可证明是强暴的证据下,张某的强奸罪不能成立。

上述报道还披露,张某39岁,已婚。

刑辩律师王甫认为,如果警方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与女孩的个人陈述有所矛盾证据,警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 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对澎湃新闻表示,我国刑法将性承诺年龄标准定在14周岁,如果性行为发生在14周岁以前,就无需确认是否违背女 孩的意愿,即可认定构成强奸罪。而本案中女孩已年满14周岁,如果公安机关初查确实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法律层面来说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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