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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药品器材 宜宾某医院院长收40多万回扣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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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4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1月23日下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在县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了“职务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良剑通报了宜宾市两级法院从2014年以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其中2016年1-10月,收案71件77人,结案80件96人。其中,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宜宾县政府新闻办、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相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案例一
  卫生院院长收受回扣近20万
  江荣烈,原宜宾县合什镇、横江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09年至2015年6月,江荣烈任宜宾县合什镇中心卫生院、横江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具有决定权等职务之便,为三家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便利,多次收受医药公司代表的回扣共计193400元。
  其中,2009年至2010年9月,江荣烈利用其担任宜宾县合什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四川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雷海江共计49500元购药款回扣。2012年至2013年7月,江荣烈利用其担任宜宾县横江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期间,多次收受四川宜宾福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代表彭友章24300元购药款回扣。2015年3月,江荣烈利用其担任宜宾县合什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再次收受彭友章3000元购药款回扣。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江荣烈利用其担任宜宾县合什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务期间,多次收受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肖友光116600元购药款回扣。
  宜宾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荣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193400元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江荣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江荣烈退缴的赃款19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医院院长收受回扣40余万
  徐子俊,原宜宾县第四人民医院院长。2008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徐子俊担任宜宾县第四人民医院(蕨溪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徐子俊利用其全面负责医院对外医药药品、器材采购及付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医药销售代表回扣和现金444900元。其中,收受宜宾福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彭友章回扣192000元;收受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杨方再回扣和现金242900元;收受河南新乡亚太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表陈兴利回扣10000元。
  宜宾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子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在采购药品、药疗器械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444900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徐子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徐子俊退缴的赃款5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子俊的赃款389900元,上交国库。
  李玲吴雾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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