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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的法官偏信伪证如何公正审判叙永马岭麦地建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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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5:4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15年6月的一天,对家住泸州市叙永县马岭镇麦地坝街村的商国玉(杨启忠之妻)一家来说是个不平常的日子,搬家本来是一件喜事,商国玉却高兴不起来。盖房子的钱千辛万苦东拼西凑虽修了起来,可望着房子街面外墙上脱落的瓷砖,下雨天墙角的漏水,歪歪斜斜的大梁柱随时要开裂的样子,心里着实不是滋味。屋漏偏逢连夜雨。包工头魏某不仅频频上门催要钱款,还把她老伴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要还欠他9万多元工程款,原本好好的邻里街坊就这样闹上了法庭。
5 {3 N- |: N8 X* J5 }9 ]( f2 e+ H2 ?  事情还得从2012年6月的一天说起。杨启忠家准备平整地基修建房屋,同住在一条街上的魏某得知后,多次主动找上门来要求把房屋承包给他修建,考虑到大家是邻里关系,加上魏某以前也给杨启忠家修过房子,憨厚朴实的杨启忠就爽快答应了。建房合同由当地村干部曾某执笔,双方签定了《承包建房合同书》,合同中约定杨启忠家新建房为砖混结构,2楼1底,一共3层(后又在3层之上增加了3间屋),每层面积大约300平米。工程包工不包料,每修完一层付2万元,其余一年内付清,工程保证在12月前完工,合同最后还约定谁违约损失由谁负责。合同签定后杨启忠才打听到对方并没有修建房屋资质,就提出终止合同,魏某只好借用了别人的施工资质才办理了修建手续。进场后由于魏某同时有几处工程,工人不够,造成延误工期,直到2013年12月主体工程才基本完工,2015年6月装修完毕。修建期间出于对魏某手艺和为人的信任,杨家对房屋质量没有过多的过问和监督。6月的一天,杨启忠家终于住进了梦寐以求的新房,虽然入住了,可接下来的问题让杨启忠家始料不及:大梁歪斜,仔细看梁柱间还有裂缝,目测主梁明显偏移,似乎随时都要倒塌下来,让杨家成天提心吊胆,楼顶墙角一遇阴雨天墙面就渗水漏水,街面外墙砖不时脱落,随时都有可能落下砸伤路人或砸坏楼下停放的汽车……/ O. M% Y3 C2 m- D/ \
  杨启忠为此几次三番给魏某交涉,要对方把房子出现的问题整改后再算账不迟,但对方并未放在心上,后虽然把脱落的瓷砖重新贴上去,但至今临街仍有部分墙面出现脱落,而其他需要整改部分对方没有理会。! W7 F: \* G: X$ H: W5 E
  修房期间,商国玉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付款,每次付款几千上万的给对方,只是没有要求对方打条子,只是在自己的帐薄上记账,前前后后零零散散一共借支给对方工程款148580元。在杨家战战兢兢搬进房子后的一天晚上,魏某到杨启忠家准备对帐结算,魏某拿出了一张烟盒纸,说他一共在商国玉处支取了115000元,总工程款是205600元,杨家还差他90600元,当时商国玉吓了一跳,由于合同是手写大致内容,不是打印的规范工程合同,只是请双方信得过的中间人草拟条款和作证,没有对工程质量细节过多的规定,现在大大超过预算,对方报出的工程款数额跟自己的记账出入很大。之后商国玉请了内行人实地查看丈量预算后,认定对方所立账款在算房屋面积、点工时间、单价金额方面很多地方与实际不符,多算面积和糊账,实际并没有对方报价的20多万,而是17万多。双方各执一词发生了口角,魏某砸坏了杨启忠家杯碗茶瓶和2部手机,最后不欢而散。2015年8月8日,双方决定由村委会调解,由于有3万多元不投数,魏某未赔偿在杨启忠家砸坏的东西,拖延工期导致杨启忠家存放的5吨多水泥失效损失和未算在杨启忠家拉运水泥石粉的材料款,调解失败。杨启忠本想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之前也打过不少交道,钱款的事情大家好商量,没想到9月23日,魏某竟然把他告上法庭,真是气不打一处来。看到粗制滥造的房子,自己入住安全无法保证,钱款扯皮,对方竟然不顾多年的交情撕破了脸,越想越气的杨启忠聘请了律师,在10月12日提出了反诉,请求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四川某工程检测公司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报告结论为一、该房屋底层部分柱的顶部存在梁、柱中心线未在同一轴线上,存在偏移现象,其偏差为54mm,不符合验收规范允许偏差8 mm的规定;二、房屋造成漏水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三、墙砖脱落断开是由于未对找平层发水,直接粘贴所致,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的规定。四、外墙抹灰不平整偏差达12-14 mm,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允许偏差4 mm的规定,误差达10 mm以上。此外,该报告对房屋楼顶拦水墙(即女儿墙)面积按主楼3层面积的50%计算提出异议,认为即使事前双方有约定,工程量折半算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相关规定。商国玉拿到这一纸鉴定后信心满满,她期待法院能给她家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事与愿违,2016年4月,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房屋发包给魏某施工,由于对方无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鉴于杨启忠家在2013年出售了部分房屋,并且搬入房屋居住,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商国玉纳闷了,按理农村修好房子本来就没有请专业机构来验收,自己家又不懂,只凭肉眼和感觉来判断房子质量,凭啥子说搬进去了就视为合格了?再说住进去了发现房子有问题,等对方解决了切身利益问题再谈工程款的多退少补也是合情合理的。判决中法院虽然支持了魏某应该承担外墙瓷砖重做费用、梁柱偏移修复费用以及杨启忠垫付的2万多元的房屋鉴定费用,但杨启忠认为关键是魏某要把房屋质量全部修复合格才是正理,否则入住成天提心吊胆,毕竟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出了问题谁来负责?!至于房屋漏水问题要求魏某承担重做楼顶面层现浇的费用问题,法院以双方事前“包工不包料”,未书面约定须做防水处理为由不予支持。商国玉觉得不可思议,其实在修建楼顶过程中就提醒魏某要不要做防水处理,对方说不需要也就没再坚持。她认为农村修房子虽然没有国家拟定的标准那样严格,但按照常理你包工头修房子起码落雨天至少楼顶要不漏水才算合格啊,哪有因为没约定就不管不顾了的?再说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房子主体应该在2012年12月底前完工,而魏某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一直到2015年6月在督促下才将室内粉糊完毕,前前后后延误工期达四年之久,导致迟迟不敢入住,以后就算整改加固了也会影响房子的美观和寿命,况且对房子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加固校正这些加大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是由魏某造成的,应由魏某承担。判决中法院也未提及3层楼面女儿墙折半计算的合理合规性,这也为两家对判决生效的应付工程款(两者抵付后杨启忠还欠魏某4万多元)产生严重分歧。
+ u$ ~' K, H/ F" a" P$ o& B  杨启忠家聘请的律师也认为,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损失。令人遗憾的是,判决无视这些客观事实,没有提及魏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杨启忠家的这些损失。
另外一审法院判决并未支持杨启忠支付给魏某工程款3万元的情况,认为杨启忠应对已支付的工程款负举证责任,杨启忠未出示此类证据,而当杨启忠出示的村委会调解记录却载明了向魏某支付了3万元。本是铁证如山可记录人村文书王某林在庭审时声称系笔误,误将3000元记录成30000元。而事实上村文书王某林和包工头魏某是亲戚关系,为帮魏某而不惜作伪证。而当时村委会调解时,包工头魏某当着村支书曾定希,村长曾德胜等干部的面都承认杨启忠已经给付了三万元的事实,这个事实只要去向村支书等干部调查核实至今都会认可这个事实,而且调解书上也陈述了已经支付三万元工程款这个事实并加盖了村委的公章。可没想到后来村文书王某林为了维护亲戚利益竟然颠倒黑白乱作伪证混淆视听,而一审法院也没认真多方调查核查轻信就作出胡乱判决。
: \1 b6 \: \# A  杨启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可没想到的是11月16日二审开庭时泸州中院法官在调解时仍然让杨启忠要支付包工头魏某至少3万元的工程款,同样没认真调查核实其他村干部的证言,仍然坚持采信村文书的伪证。而事实上11月17日中午在向村支书曾定希再次询问此事时,村支书都承认当时调解时认定的是三万元而不是三千元,11月17日村支书说这话时都进行了录音为证。这些事实其实只要法官打个电话核实就很清楚。
强烈要求泸州中院的法官能公平公正的审判此案,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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