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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索赔遭殴打 被威胁"再来让你没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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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43: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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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下午,张先生在新街口一超市分多次购买同一款鸡尾酒,因商品过期10天索赔,不料被几个大汉围住拳打脚踢,并抢走商品和小票。昨天,超市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位消费者所购商品涉嫌调包,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北京晨报记者来到该超市,发现货架上已没有赵先生所购酒品。目前,警方介入调查。

  讲述:打假索赔遭群殴

  昨天,一段视频在网上被热议。“再不松开把你腿削折了”,一棕色外套男子被逼跪在地上,抱着收银台附近的栏杆连连承诺“再不来了”。另外两个大汉在旁拖拽他,其中一人用木棒打向男子,另一人在旁边踢了该男子一脚,并威胁道:“再来让你没命”(如图)。

  视频中被打的正是职业打假人张先生,他告诉记者,11月14日他去新街口一超市购物,发现其中一款酒过期10天,然后他分批次购买了多瓶。记者从他提供的视频中看到,他在茶饮料区的货架上找到了售价12.5元的一款酒,货架上摆放着十几瓶粉色的“魅夜预调酒蜜恋玛格丽塔”,他特意对焦了酒品上的保质期,记者看到,这款酒在2016年2月4日生产,保质期为9个月,如按事发当天的时间来算,确已过期10天。随后,张先生购买了一瓶酒和一包口香糖,销售人员给了他小票。

  “货架上有十几瓶酒,我分几次买了11瓶。”张先生说,他拎着这些酒到服务台投诉,一名酒水经理前来协调。“他先问我买了什么,要怎么解决。但还没等我提出怎么赔偿,他们就来了几个人把我往边儿上拽,我不走就对我拳打脚踢。”张先生说,购买的11瓶酒水和购物小票被对方抢走,连手机里留存证据的照片也被对方删除,这让他根本无法向食药监部门反映情况。“我现在身上有好几处淤青,也不太舒服。”

  超市:对方调包恶意索赔

  昨日,北京晨报记者来到该超市,在地下二层的茶饮料区货架上找到了那款“魅夜预调酒蜜恋玛格丽塔”的商品标签,张贴时间为9月26日,但货架上已不见粉色酒品,而换上了其他颜色。记者发现,新更换的酒保质期为12个月,在保质期内。

  随后,记者在一名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了超市管理处,而店长正是视频中脚踢张先生的那个人。虽拒绝了采访,但他透露,张先生并非第一次来这家店“找事儿”。该超市总部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孙文波表示,动手打人确实不对,但事出有因。据他介绍,张先生曾因购买产品不合格而起诉该超市,公司赔偿了他1万多元。而像张先生这样的职业打假人经常使用“调包术”恶意维权。“经常买了我们的合格商品后,拿外边同款过期的不合格的商品来索赔。”

  孙文波说,虽然上次没有张先生“调包”的证据,“但这次他买的商品和我们卖的不一样,是被调包的。同款商品我们卖的都是保质期12个月的”。但对于“调包”一说,对方未提供证据。记者询问为何“合格”的同款商品也遭到下架时,对方表示不知情。

  对于孙文波的回应,张先生直呼荒谬,“整个过程我都拍下来了,我就是从货架上拿的东西。而且那么多瓶酒,我怎么能调包?”

  同行:避免冲突结伴而行

  这并非职业打假人被殴打的第一起案例。去年10月14日,本报就曾报道过职业打假人张秋雷遭到殴打,致身体多处骨折。

  资深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消费者维权也要讲技巧。“不建议消费者购买后马上维权。最好先保全证据,音频、视频、物证等,应保存副本后再举报或投诉。”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如直接和商场、超市等协商,最好有亲友陪同,沟通时避免语言冲突。

  职业打假人马壮也说,“维权,如果对方态度很恶劣那就赶快撤离避免发生冲突,让第三方介入调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超市人员打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余律师强调称,除已购买的酒水属个人财物,手机照片也属于个人财物。“超市工作人员没收消费者已购买的酒水,还删除了他手机里的照片,这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余律师也提示,如消费者的票据和照片等证据灭失不利于后期维权,可以直接报警要求警方固定证据,还可以要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昨日,张先生已向新街口派出所报警,目前警方介入调查。

  展望

  新条例拟不保护知假买假行为?

  其实,职业打假人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群体。此前,打假人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但在2013年底,最高法出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层面首次对“知假买假”进行肯定。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将“欺诈行为”的赔偿额度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并规定了最低500元额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又明确“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打假者的热情。

  不过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该条例实施后,知假买假并从中获利的职业打假人行为或将不再受到保护。

  北京晨报现场新闻 记者 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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