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废旧电瓶,倒掉电瓶液与不倒电瓶液的收购价相差5元。为多赚钱,在江苏常熟从事废品旧货收购生意的张某,把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的电瓶液倒在土坑里,恰巧被路过的执法队员逮了个正着,并当场查获100余只电瓶。 澎湃新闻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16日,该院宣判了这起案件:张某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一万元。但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只判刑六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8月5 日。当天上午,张某开着江淮牌轻型卡车,辗转多个地方收了近百个废旧电瓶,回到住所装上以前收来的电瓶,正准备运往无锡卖掉。 据判决书显示,由于有六、七个电瓶需要倒掉里面的电解液,如不倒掉售价将少赚5元。于是,他将卡车停靠在离住所不远的一家服饰厂西侧路上,轻车熟路地来到一处荒地,把铅酸电瓶里的电解液倒在土坑里。正当倒第三个电瓶的电解液时,被常熟市尚湖镇综合执法局队员发现并制止。 经过清点发现,车上装有大小废旧电瓶104只,其中:铅酸电瓶86只(含被倒空的电瓶37只),“干电瓶”18只。庭审中张某称,37只电瓶里的电解液,是由汽车修理厂倒掉的。 常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倾倒的电解液中含有铅、铬、镍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此外,张某在庭审中还陈述,7月、8月两个月内,他在同一地点分两次共倾倒了6只电瓶,重约30斤的电瓶液。 为此,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款一万元。 张某倾倒电瓶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判刑六个月会不会量刑过轻了? 对此,常熟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邵卫刚解释称,8月5日,张某承认倾倒了3个电瓶中的电瓶液,而监测报告无法量化倾倒电瓶液的体积,因此只能认定其倾倒了3只电瓶里的电瓶液,重约15斤左右。但是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利用渗坑,倾倒、处置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的电瓶液,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同类案件“一年基本刑”的审判指导,考虑到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判刑六个月,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邵卫刚对澎湃新闻表示,对张某的处罚对上述行为可以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对其量刑比较适中,张属于初犯,且数量也不大,不宜判得太重,但也不能判得太轻。” ; G, s: d! v) W! _& c6 t1 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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