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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水库捉田螺溺亡 法院宣判:自身担责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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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10:3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半城子水库周边喷涂的警示标语。 半城子水库管理处供图

去年暑期,三名大学生结伴到北京密云半城子水库边游玩,一名大二男孩在踏水时溺水身亡,其父母认为水库管理处、水库承包者、游玩同伴等均有过错,于是将三方诉至法院索赔近23万元。记者获悉, 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水库承包者和两名游玩同伴各担责5%,分别赔偿5万余元和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发 大二学生水库溺亡 家属诉赔23万

去年7月28日,三名大学生假期结伴到密云水库半城子镇水库边游玩,其中1995年出生的小李在踏水时溺水身亡,事发时他是协和医学院大二的学生。

当日下午,小李与同村谷某等两名伙伴到密云区不老屯镇半城子水库管理处公路桥北侧时,脱去外衣下水捉田螺。一行三人都不会游泳,小李以一根木棍做工具欲试探水的深度,不想在试探时,跌入水下深坎溺水。另两人立即报警,当晚七时许,小李被打捞上岸,但已身亡。

小李的父母认为,水库承包者郭某在水库周边经营钓鱼游玩事项并收取费用,是水库管理处违法允许郭某在水库边进行经营活动,致使悲剧发生。谷某与小李同行,且系谷某提出去水库边玩耍,是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于是将北京市密云区半城子水库管理处、水库承包者郭某、同伴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23万元。

辩解:三方均称已尽相关义务

半城子水库管理处认为,水库非人工游泳场所,小李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但仍主动下水,后果责任应自负。

其次,管理处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在水库公路周边,喷涂设置多处警示标志、标语,禁止到水库里面玩耍、钓鱼、滑冰等标语随处可见,非常清晰。管理处将水库水体净化养殖业务承包给被告郭某后,每年假期都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处认为,溺亡事件的发生与发包、垂钓活动无关联。管理处将水体净化承包给被告郭某无过错,且水库是否允许垂钓法无明文禁止,不允许垂钓只是管理处为了防止水体污染采取的一种措施。因此,管理处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水库的承包者郭某称其在水库各个区域都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管护义务。小李作为成年人,不顾水库周边多处明显禁止游泳的提示,仍然下水,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谷某是小李的发小,“他发生危险时,我非常着急,我们积极施救了,但未成功。”谷某认为,自己事发前提醒了小李,也想尽办法去救对方,对小李之死其不存在过失。

判决:自身担责9成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溺水水域的管理者、水体承包经营者及与同行者李某、谷某对小李的死亡是否承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或一般过错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试探水深极具危险性,小李已成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对危险却采取了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是导致自己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90%。

半城子水库管理处通过在水库周边喷涂警示标语等行为,已尽到宣传、警示、提醒注意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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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某作为水库水体的经营者,应对在其承包经营水域内活动的不特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理应对小李溺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5%。

小李、谷某和另一同伴均已成年,相约到危险水域捉田螺均存在过错,三人应对彼此遇到的危险后果互相承担责任,法院确定谷某和另一同伴每人分别对小李溺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5%,共计5%。因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另一同伴、双方另行解决,法院不持异议。

据此,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水库承包者郭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万余元,游玩同伴谷某赔偿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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