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某快递公司员工方某某在手机微信群上看见有人打广告卖“肉毒杆菌”,一盒只要780元,广告还宣称美容效果非常好。
尽管心里明知药品在我国不允许私下销售,觉得价格实在便宜,况且爱美的人那么多,“肉毒杆菌”一定有很好的市场,转手一卖,就能赚个差价,方某某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开始打起了广告,声称自己有物美价廉的正品“肉毒杆菌”。
开美容院的石某看到了方某某的广告,由于美容院正需要这种药品,石某便向方某某下单。随后,方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MEDITOXINR”(肉毒杆菌素A型,又名“粉毒”)10盒销售给石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
后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应按假药论处。方某某于6月13日被逮捕。
随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由于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销售假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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