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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刚是岳池县九龙镇火盆山村5组村民。我只育两女,在92年将两女儿的户口买为自理口粮户,土地被集体收回。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两女儿一直赋闲在家跟随我们生活。考虑到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以后种田需要劳力以及按农村的传统风俗需要留一子女在身边养老送终极,于是在2002年我二女儿结婚时向本组提出申请,经过本组成员开会研究同意将我女婿邓德文的户口由原籍地秦溪镇龙石口村4组迁入九龙镇火盆山村5组,原籍户口被注销,土地被收回。邓德文在2004年取得火盆山村5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由此取得了火盆山村5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本组生产生活至今。也享有与同组成员平等的权利。我的孙子孙女在履行了合法手续后也落户在本组。 2014年我组土地全部被政府征用,针对集体的征地补偿分配的问题,本组先后召开了3次群众大会,由于我女儿的户口不在本组,组长及村民代表煽动群众否定我女婿及孙子孙女的分配资格,造成大多数人对我们补偿款的侵占。而作为具有指导监督职能的九龙镇人民政府,对我提供的证据,多次口头书面的申诉意见没有作出符合法律的采纳意见,片面机械地强调自治而排斥法律规定,国家的政策的约束,这就更助长了他们的气焰。我又就此事信访到岳池县人民政府,他们作出的答复是走司法途径,我们还到过广安市信访,但它们没受理。在此过程中,九龙镇拆迁办的负责人叫我们村书记打电话威胁我说如果我再上访连我女婿及其子女每人35个平方也得不到。迫于无耐我们只好又走司法途径,满以为法院是讲法律的地方,是用事实,法律,证据判案的地方,可是。我们又错了,叫我们走司法途径不过只是一个幌子。案子还没判下来我们村所谓的代表就知道结果,说什么我们和他们打官司就等于和政府打官司,我们是不会赢的。而当我们去问法院案子什么时候能判下来时他们说要和九龙镇政府商议。案子判下来之后也正体现了这一点,法院和政府说的一模一样,说我女婿的户口是违规迁入,我倒不明白了户口迁来14年了,当时是经过你们同意办的准迁证,还有作为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到现在都没说这户口有问题,你们可以用这否定全部事实弃国家的法律政策不要。据法院一个对我们的事表示同情的工作人员说这是九龙镇的意思,他们说如果判我们赢会引起群体事件,连锁反应,以后打这种官司的人会更多,当心把你们法院的门槛踏平。多么荒唐可笑的理由,为了政绩与利益,不惜违心悖德失尊,人为阻塞合法救济途径,让我们这些少数人无路可走。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依托,现在本组的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我们的生存权利被剥夺了,口粮钱被他们吃掉。如果法院判案都以多欺少,为了政府在拆迁中更好做工作而选择牺牲我们这些最少数基层农民,我不知道还可以做些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f9 g8 A7 q# s6 c* M
随处可见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我又有哪点不符合法律法规。我女婿在本组享有承包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居住在本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也应享有权利,在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时,依法应获得土地补偿费。本组集体讨论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的规定且讨论决定内容违法且表决程序违法。从公安机关发布的《九龙镇火盆山村5组在籍农业人口最后一榜公示花名册》,岳池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家河景观段及40米大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我女婿及孙儿都在其中。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及人民政府均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我女婿户籍迁移违法。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33条也提到因结婚男方可以到女方的住所落户,而且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 在最后我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来关注一下我这件事,希望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执法部门依法办事,确保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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