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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母亲回应冯志明获刑18年:追责还是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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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09:5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法官宣读无罪判决书,呼格父母签字。新京报记者 郭铁流 摄

冯志明。资料图片

10月1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及贪污四项罪名,判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一审判处冯志明有期徒刑18年

公开资料显示,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冯志明从警34年,在警界曾多次荣立一、二、三等功,先后获得各级单位表彰。多次获评自治区公安系统模范警察,其中二等功便是因其办理“呼格吉勒图案”获得。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其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2016年4月被公诉,同年8月受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经营等方面给予帮助,共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450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入不入账、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公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冯志明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冯志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对价值340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冯志明认罪悔罪 希望从轻发落

根据冯志明的辩护人许兰亭律师介绍,此次冯志明被控犯罪事实十几项,犯罪时间集中在2008年以后到案发前冯志明在任期间所发生的事实。案件开庭从8月1日开审到8月2日中午庭审程序结束。

此案开庭时,冯志明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在指控的受贿事实中,一部分逢年过节的礼金,他确实是不应该违法据为己有,但检方指控中涉及他低价买房高价卖出的行为,他认为这是正常的市场买卖行为,不应属于受贿;而巨额财产是自己的生意所得,并不属于来源不明。在最后陈述阶段,冯志明表示认罪悔罪,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发落。

根据许兰亭律师介绍,检方指控冯志明受贿与贪污金额分别是400余万和50余万,法院判决认定的两罪金额则分别是380余万和15万,比指控金额有所减少。

而对于四项罪名涉及的部分犯罪事实,冯志明一直不予认可。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许兰亭律师表示是否上诉目前尚未确定。

追访

呼格母亲:错了就是错了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对冯志明的一审判决未涉及“呼格案”。在冯志明案件一审宣判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在了解到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以后,尚女士叹了口气说:“追责还是不到位啊!”

尚女士说,案件真凶落网后,全家人一直关注着对“呼格案”相关责任人的处理:“27个责任人都是记过警告处分,这种处罚就好像在应付,我觉得还是不到位。”而对于冯志明一人的一审结果,尚女士说,冯志明判刑也不是因为“呼格案”,而是他犯了贪污受贿等其他罪行。

“错了就是错了,为什么错了却不去承担责任呢?”尚女士一直重复着这个问题,她说案件已经过去了这么久,自己现在并不是要报私仇,但是,对责任人还是应该依法追究责任,这也是为了让以后的办案人员不再犯错。

谈到如今的生活,尚女士说自己家中还有其他的孩子,但是当年18岁的老二呼格吉勒图好端端的就没了,尚女士一直说自己对这件事“想不开”,这也成了她的心病,这些年一直无法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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