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边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肖栓有期徒刑4年,以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肖栓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肖栓,陕西省靖边县人。几年前,肖栓在陈刚(在逃)的安排下,与高瑞平(已判刑)预谋,找一“小姐”送到陈刚二哥在神木县大柳塔开的洗头房为他们几个赚钱。 2013年9月20日晚8时许,肖栓伙同高瑞平、陈刚、侯飞(在逃)、刘宏(在逃)等人驾车在定边镇长城街寻找目标,在一宾馆门口发现一单身女孩陈小红(化名),在陈刚的指使下,肖、高二人强行将陈小红拉到车中,陈小红害怕,主动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和70元现金交给陈刚。几人连夜将陈小红拉至王宏在定边农村的一亲戚家中,肖栓趁照看陈小红上厕所的机会,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陈刚与侯飞采取同样的手段,先后对陈小红进行了强奸。 次日早晨,4人驾车前往神木大柳塔。当行至靖边县东坑镇陈刚一亲戚家中休息时,陈小红借机将自己被控制的情况透露给陈刚的亲戚,陈刚的亲戚通过村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高瑞平被当场抓获,其他犯罪分子全部逃跑,陈小红被成功解救。被告人肖栓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栓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拉至车上,欲强迫被害人卖淫为其赚钱,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同时,被告人肖栓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肖栓在强迫他人卖淫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法院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强迫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强迫卖淫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即视为犯罪行为的完成,该行为一经完成即成立既遂。加上强奸罪,本案适用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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