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否则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成都的闵小姐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8月3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始末。 2014年11月26日晚,闵小姐驾驶轿车碰撞上桥墩,闵小姐被送往医院就医,第二天出院。11月30日,闵小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事故发生时间为11月29日。闵小姐于2015年1月5日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认定闵小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闵小姐花费28万元修车,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闵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28万元车辆维修费。但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晚,闵小姐11月30日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且报案时又称事故发生在11月29日,闵小姐延迟报案以及虚假陈述,导致事故原因、性质无法查明,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内容采用蓝色加粗字体印刷,并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闵小姐签字确认。 武侯法院近日宣判,驳回闵小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闵小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C4 o1 _0 D' J3 T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