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到目前为止,29个省级行政区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11个删除了关于晚婚假的条例,但没对婚假另行规定,那么这些地区的居民将仅有3天法定婚假。而其它地区取消晚婚假的同时增加了婚假天数,最长的可达到30天,比最短的多了27天。 这就让人看不懂了。同样是婚假,差别为什么这样大?其依据在哪里,并未看到权威解释。于是,婚假是否需要立法来统一规定,也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让人纠结,在于各地差别甚大,而我们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 其实,用国家立法方式规定婚假天数的国家并不多,其中以澳大利亚最为人性化,法律规定婚假15天,而且必须带薪强制休假,雇主如果违反就会被诉至法庭遭到惩处。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由雇主自定婚假长短。以美国为例,无论联邦还是州政府层面,均未以法律形式明确婚假时长。 多数国家之所以如此,可能是考虑到婚丧嫁娶乃人生大事,公民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婚假权,没有必要用公权力来强制。再者,婚假长短交由雇主去拿捏,也可显示雇主的福利优劣。各行其是未必就没有合理性。 其实,统一规定也未必能落到实处。如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却千差万别。同理,即便有了法定统一的婚假时长,落实起来也未必就好于年休假。 一般来说,就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而言,请婚假并非难事。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所处层级不同,差别甚大。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重要业务岗位一个萝卜一个坑,就算请过假了,有公事还得去办。岗位工作别人代替不了,你不去办,一摊子工作就会停摆。即便是旅游度蜜月,接一个电话还得回来上班。就笔者观察,有条件享受婚假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般都做不到“满休”。也就是说,过长的婚假并无实际意义。 企业员工在婚假问题上更是一言难尽。从工资构成来看,基本工资占比小,绩效工资才占大头。休婚假即便可以带薪,也不带绩效工资。刨去奖金,一个月的婚假有几个员工消受得起? 婚假长短并非是个孤立的福利问题,其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不同类型的薪酬制度。同样是企业,私企与国企有很大区别;同样是机关,层级不同,实际的游戏规则也不一样,这就造成有想休而休不成的,还有让休而不愿休的,不一而足。所以,婚假虽短,却可能十足兑现;婚假虽长,但很可能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好看却捞不到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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