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一直未孕,求医问药终于怀上了,却因为医院的一个失误,导致胎儿不保。事发后,医院相关人员受到了卫生部门的处理,宿迁泗洪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误工费2862元,医院负责人赔礼道歉。 程翎(化名)与丈夫结婚多年,却一直未孕。为了要个孩子,他们四处寻医问药。2014年9月的一天,医生告诉33岁的程翎,她怀孕了。听到这个消息,夫妻俩喜极而泣。 为了宝宝,程翎放下所有的事情,专心在家养胎,两家的老人也是小心伺候,期待着一个新生命的到来。在怀孕到第四个月的时候,程翎突感身体不适,家人赶紧开车将她送往县城医院检查。经医生检查,程翎有先兆流产迹象,随后开出了黄体酮等药物。 黄体酮是一种保胎药。程翎的爱人在前往药房拿药时,药房医师彭某却将黄体酮错拿成缩宫素,而缩宫素是一种催产药。程翎的爱人将药交给急诊值班护士李某后,李某没有仔细检查,就为程翎注射了缩宫素。 结束后,程翎的爱人感觉不太对,又返回医院值班室询问医生,这才发现了问题。“她跑到药房,讲你怎么给人家拿成缩宫素了?当时药房的小女孩也吓坏了。”当晚10时许,经B超检查发现,程翎宫内胎儿停止发育,第二天流产了。 事发后,泗洪县卫生局很快公布了处理结果,涉事的药剂师及当班护士均被暂停从业资格,院方相关领导也被问责。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程翎将医院起诉至泗洪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医院方面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流产是由诸多因素引起的,其中包括原告自身存在疾病。而且,根据缩宫素的药理作用显示,被告注射错药物,与原告流产无法院:医院须赔钱加道歉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因早孕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务人员错误用药,存在明显过错,且原告流产事实客观存在。医院应对原告受到损害的后果与其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流产,精神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程翎误工费28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42862元,并让被告负责人以到原告家登门道歉,或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内张贴道歉书的方式,向原告程翎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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