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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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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09:3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法制传播网讯(胡若飞  许鹰)近年来,中山探索行政处罚具体量化尺度和处罚程序的标准化,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监控,以“制度+科技”将执法自由裁量权关进“笼子”里,有效防止了权力“任性”。(据2016年6月20日人民日报)
长期以来,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裁量跨度大广受争议和诟病。比如交警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对待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一旦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人情、关系等因素后,就给一些“有心人”留下了钻空子、捞油水的机会,极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关系案”“人情案”,进而引起执法不公,导致群众对执法部门的不信任。
作为试点区域,广东中山探索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量化细化,正好有效解决了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宽的问题,一是基本实现了行政处罚事项“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处罚”,二是有效杜绝了人为因素干扰,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运行从弹性向刚性转变。在笔者看来,极为值得推广。
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致使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着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如果我们能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量化细化,并进一步加强权力使用的监督,让一些执法人员和被执法者无空子可钻、无油水可捞,那么我们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我们期待,广东中山的做法尽快在全国加以推广,真正实现行政处罚事项“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处罚”,从法制改革层面进一步助推依法治国工作,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执法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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