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舒琼、女、汉族、47岁,身份证号:510902196808080904 被控告人:红十字会医院
% w5 @7 L, ? L6 H& Z$ q- ~9 n( ^ 因2012年9月30日晚,那天又是中秋节,也是国庆节,肇事司机喝醉酒乱开车,撞到两学生,一死一重伤。当时有5个学生打120,过了约55分钟,120救护车才去拉伤者(我女儿和她同学)。我女儿同学的父母在身边,我女儿同学被救活了,我的女儿却死了。当时我女儿被推进手术室,还说了话,为什么会死了呢?我女儿是大学生,我们作为父母在外打工,没有在女儿身边,同学的伤是严重些都医好了,而我的女儿,还可以说话,问她是什么地方的人都知道说,司机生串通医生没有抢救我女儿,当时有十几个同学和我老表都在手术台门口等,没有签死亡协议,就把我女儿拉到殡仪馆。当女儿的伯父、大姨到了,医生说:“拉到殡仪馆去了,还没有拉到,应该在半路上。”我们打电话给医生,说叫司机生拉转回来,可是没有拉转回来。我们亲人,同学都没能再见她最后一面。同学们都在手术台门口等,不知走什么地方拉到殡仪馆去,显然是司机生和医生串通好在一起谋杀了我的女儿。按国家法律规定,人死了应该放在太平间。一般是一个星期,最少也要3天放在太平间。为什么红十字医院医生当天晚上没有经过任何人看最后一面和签死亡协议,就把她拉到殡仪馆去冻死?法医尸检应该在48小时内在太平间进行,为什么会在殡仪馆进行?这是司机生和医生串通好了,把我女儿谋杀死,亲人还没到场就拉到殡仪馆去冻死了。我还发现卖了器官。为什么拉到殡仪馆去,冻了不流血了,血擦干净了,一冻就看不出问题。现在我女儿已死快四年了,也没有人赔偿我们。交警调解40万元,他不付钱,我不同意调解,我不要钱,给我把我的女儿医活吧!我好想好想我的女儿哦!因为法院硬调解,不付钱,不付钱算了,干脆让他把我女儿医活,我不要任何人一分钱,但是我要我的女儿。医不活不是叫司机生抵命,因为司机生串通医院给我谋杀死了,为什么亲人没有见面,也没有到现场就给我拉到殡仪馆去给我冻死了,他们医生,法官,检察官,他们可以随便的为所欲为,随便的没有良心的做事,还说死一个人算什么吗?当然没有死在她的女儿头上,当然说大话,我好想好想我的女儿哦。快四年了,我并没有忘记一天,一天都不能忘记。我也想死,因为我女儿死得太冤了。 2015年5月27日来北京告有土地,有女儿死得冤的案子迟迟得不到解决,我村、镇、区派出所蒋长春、区信访局局长于雷,遂宁市信访局局长刘子强,串通市驻京办的刘中全三番五次地叫黑社会的人绑架我,抢去了我所有的东西,钱300多元,手机,身份证,直到如今都不给我。说是法制社会,像法制社会吗? 他们把法放在眼里了吗?上面中央政策好,底下的对策好。当官的在下面胡作非为,这超出法律的底线,这是谁给他们的权力?自从他们叫黑社会的打我过后,我头痛头晕,活的生不如死,我要我的女儿,她是我的命根子。虽然我有儿子,但是我好想我的女儿呀! 明明醉驾,照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法官还枉法裁判。真是天理难容,国法难容!真是天理何在,国法何在!我曾经很珍重的人民政府和人民公安,现在在我眼里跟过去的土匪没有两样。过去的土匪是抢有钱的,还会救平民百姓,而现在的人民政府和人民公安就会看谁有钱,就帮谁说话,官官相卫,而且我的女儿死得这么冤还不让我告,还想方设法害我,难道他们没有父母姐妹,没有儿女吗?这么来害我,我的女儿死的好冤呀!冤,太冤了。 我现在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出事,就是政府、法院、医院干的。举报人:舒琼 电话:18398191238 # r8 u* v/ G8 M% X& {$ y
遂宁大学生被撞无人抢救致死,法院开庭不通知死者父母
4 \' T# V% g$ U控 告 控告人:王廷木,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51090219650304089(死者父亲) 控告人:舒琼、女、汉族、47岁,身份证号:510902196808080904(死者母亲) 被控告人:覃建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被控告人:孙建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公诉科检查员) 控告理由:覃建华、孙建江、明知肇事司机吴双江醉酒驾驶致王丽君(控告人之女)死,段银部重伤,判吴双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理依据: 1、根据《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在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件的通知》(2009年9月11日)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人身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险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险公共安全的事故,对此类醉驾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予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证据:1、(2013)船山刑初字第20-1号; 2、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查报告书; 3、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控告:覃建华、孙建江 一、徇私枉法罪: 覃建华身为法院审判长明知醉驾产生一死一重伤的案件事实,故意徇私枉法判决肇事人吴双江判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渎职侵权中,徇私枉法罪第二款、第三款。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理由:覃建华、孙建江在(判决书中),因醉驾肇事致一死(王利君)一重伤案件中未通知死亡人(受害人)父母(王廷木、舒琼)不同意的前提下,就下达了(2013)船山刑初字20号。法理依据: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 诉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覃建华、孙建江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赔偿。 控告人:王廷木、舒琼 电话:18398191238 2015年11月12日 2 L! Q0 N) N: y) q1 g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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