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 Q3 X) q: m& ^! X8 u庭审现场
昨日,46岁的保安员黄宝君在二中院受审。据指控,黄宝君持木棍将与其有争执的保安队长打死。 在与保安队长李某发生争执后,46岁的保安员黄宝君持宿舍门边的方形木棍,多次击打李某头部至其颅脑损伤死亡。昨日,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黄宝君在二中院受审。死者李某年过七旬的父亲从陕西老家到北京参加庭审,并将黄宝君及李某生前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40余万元。 死者父亲带干粮参加庭审 据检方指控,黄宝君于2015年9月23日零时许,在西城区北营房中街阜外医院工地地下一层内,因琐事与39岁的保安队长李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后黄宝君持木棍猛击李某头面部数下,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为,黄宝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李某生前系北京震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员工,被委派到北京住总装饰有限公司(简称装饰公司)担任保安队长。李某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和装饰公司对李某死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黄宝君和两单位索赔140余万元。 昨日开庭前,年过七旬、从陕西老家赶来的李某父亲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他打开随身携带的黑色提包,里面装着几根大葱、一袋馍和一个空的塑料水杯。“这是这几天的干粮”,李某父亲说,李某是家中长子,离婚后独自前往北京打工,将两个未成年的儿子留在老家,由老人帮忙抚养。 “老大12了,小的才5岁,还得了脑瘫。”李父说,此前,靠李某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如今人没了,抚养孩子的重担落在老人身上,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难。 两被告公司辩称不应担责 对李某家属的要求,黄宝君称愿意赔偿,但其个人没有任何财产,父母也已不在,家中姐妹联系不上,目前只能向法院提在哈尔滨生活的侄子联系方式。 物业公司认为,案发后,公司为李某垫付了抢救费、医药费、尸体火化费用,垫付出于社会责任,而非赔偿。案发时属下班时间,不属工作期间,故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装饰公司提出,公司只是与物业公司合作,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公司已多次开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故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未当庭宣判。 ■ 追访 互殴被拉开后 持木棍打击对方头部 “不属实”,对于检方的指控,黄宝君在法庭上予以否认。 黄宝君称,案发当天他下班后,李某让他请客吃饭,随后二人买了啤酒和小菜。吃完之后,李某又提出有朋友要来喝酒,被自己拒绝。约11点半左右,李某闯入宿舍,称他不给面子并进行谩骂、殴打。 黄宝君说,为了吓唬李某,其随手捡起宿舍门边的一根木棍,转身击打了李某的头部,李被打后坐在地上,头部流血。 项目部工作人员随后赶到,问及情况后报了警。黄宝君说,120赶到时,其搀扶李某走出宿舍。后前往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 “当时都喝了酒,头脑也不清醒。”李某称,持木棍只是想吓唬谩骂殴打自己的李某,并非有意伤害。 案发时,与黄宝君住同一宿舍的几名室友证言均显示,黄宝君先打了李某耳光,李某还手。众人将二人拉开后,黄宝君捡起在门口的木棍,打击李某的头,李被击打后倒地。为了不让黄宝君逃跑,大家还用被黄宝君扔掉的木棍顶住了门。 对上述证言,黄宝君称这些证人均作了伪证。 李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显示,综合分析,死者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为,本案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黄宝君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黄宝君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具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客观上的伤害行为。此外,黄宝君未如实供述,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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