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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垫资来自何处只要用于购房首付就归为“首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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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4:3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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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了马甲的“首付贷”,是否也在禁止之列?又该如何监管?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银监局。
  (1)何谓“首付贷”,其主要类型和资金来源是什么?
  上海银监局表示,所谓“首付贷”,就是房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商、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下理财机构等向购房者提供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垫资服务。简单说,不管垫资资金来自何处,只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就归为“首付贷”。目前常见的“首付贷”类型有三种:第一种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通过自营的金融平台向购房者提供垫资服务,垫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第二种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非标产品归集资金,提供相应垫资资金;第三种是各类第三方机构独立寻找购房者并提供垫资服务,比如在交易中心门外散发传单、小广告,招揽生意。
  3月25日,上海银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上海各商业银行严防“首付贷”等配资业务,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管理,通过向房地产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调研等方式严格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2)“首付贷”被叫停后,各种名目的垫资依然暗流涌动,继续充当购房首付款,究竟该如何监管?
  上海银监局称,目前已要求商业银行对于住房贷款申请严格审查,如果申请人首付款资金来自各种垫资,则不应发放贷款。对于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房产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要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列入黑名单:中介机构或其员工为购房人提供或参与提供首付款或尾款等融资服务; 中介机构或其员工曾制造或参与假按揭,或存在其他重大信用瑕疵,可能危及银行信贷安全的; 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业务推荐能力,或发生欺诈和套取银行信用等不良行为的; 向商业银行推荐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曾出现多笔不良贷款的。(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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