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31日消息(记者高敏)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河南郑州的常先生,忙活一年存了6万块钱,想着年底取出来。本来是件开心事儿,但没想到,却变成了一件闹心事儿。 常先生接受《天下公司》采访时说,1月29日中午,他到中国农业银行在郑州大学南路的营业网点柜台取钱,1万块钱就被落在了柜台窗口那个凹槽里。 常先生:一年来挣了这些钱,我去银行取出来,结果丢了1万块钱,当时慌慌张张的,钱没数,也怕别人盯上,不安全,往包里一装就走了。出去门口,离农业银行大概200多米,我到了车上,一查是5万,我一看,包也没破,车上也没有,我就赶紧回去。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样吧,你先别报警,我看看监控录像。我等了大概20多分钟,工作人员说看了录像,你的钱是忘在这里了,但是被下一位顾客拿走了,那个人也没有办业务什么的,没有什么信息,就这样走了,要不你报警吧。 钱丢了,常先生提出想看一看监控视频,不过被银行拒绝了,银行说必须请公安人员调取监控录像。随后,常先生就到了郑州嵩山路派出所,请民警帮忙调取监控录像,但值班民警的意思是:这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 民警:遗失都不是案件。我们看(录像),得开多少手续啊,我们为啥要看呢?这不是案件。 无奈之下,常先生只好再次来到了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希望调取录像,通过录像找到这个人,但这个要求再次被银行的工作人员拒绝。 银行工作人员:你不是取了6万吗,你就拿走5万,有1万块钱孩子还在里边,后边一个人过去给你拿走了,一个穿黑衣服的人。我不能交这个监控,只有司法部门的人可以看。 常先生告诉记者,昨天晚间银行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说,特殊情况可以给你看监控,但不能拷贝,还是只有公安机关能处理。也就是说,常先生依然不能拿着证据去报案。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律师说,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客户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是合理要求,但目前看来两边都在推诿。 包华:第一,监控录像存在的意义就是查询。第二,现在事情一个核心是,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查询?银行给的答复是必须要通过公检法系统来查,也就是说,银行设置监控录像查询核实的手段,只有通过司法手段,比如到法院去告,比如到公安局去报警,而这个查询成本对普通储户来说其实是比较高的。第三,公安机关的答复是,不构成案件,不能查,是说这个事情本身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职责,没有义务去查这个事情。如果确实没有拿走,意味着,银行基于合同少付了1万块,需要给予支付,这个不构成刑事案件,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这1万是这个场所的其他公民个人拿走了,那就构成刑事案件了。这个不是说因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所以不能查,而是说,查完之后,才知道是不是刑事案件。 包华律师说,银行的做法虽然并不违法,但实在不合理。在客户提出异议之后,银行可以协助客户了解基础事实,真有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协助客户报案,这才是金融机构应该给客户提供的服务。而在这个事件中,银行贴着法律的底线、行业的底线提供服务,这个质量乏善可陈。 包华:如果银行认为这个钱是被其他人拿走,银行需不需要报案,如果银行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会介入调查。但这里很尴尬的情况是,银行不是受害人,可以报案,可以不报。甚至在储户没有找到银行的情况下,银行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是受害人想取得证据去报案的话,银行不给,受害人先去报案,公安机关会认为,受害人没有证据材料,不接受报案。就变成了程序上、规则上就启动不了。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儿? 只要公检法机关来调取,你就必须给我,这是法定职责。但是在法定职责基础之外,银行还需要、或者还愿意把自己的资料交给谁,那是银行自己约定的。我觉得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在为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有义务向储户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完整的,是安全的,其中就包括公共场所这个监控视频。 对于公安机关的答复,包华律师也不认同。 包华:这个事情,其实未必是一个刑事侦查案件,有可能只是一个借助公权力机构,来进行行政调解的事务,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能。在行政调解职能角度上说,调解的前提就是要查明事实,查明事实的前提就是,看一眼录像嘛。 面对眼下的情况,常先生有些懊恼自己粗心,也实在有些无奈。 常先生:家里人也埋怨我说,你在银行取了钱,能再丢1万块钱,都是埋怨,我现在也确实心情不好。 包华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可以走司法途径,但这样势必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而这个问题,明明可以有更有效的处理方式。 包华:这个事情到最后可能,第一,我只能去告银行,我跟银行说,我有1万块钱没提走,银行说,你提走了。那需要拿证据材料,视频作为证据,银行以被告身份来提供。在民事案件中先取得证据,发现是第三方取走了,好,我们再拿这个证据去公安机关报案。而这件事情,从发生,到公安机关介入,可能至少3-6个月。但我想请问,是不是我们社会上发生的这样的事情,都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 g' Q @* O% F/ h |